近日,漳州水仙药业、无极药业就与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鑫开元公司的母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4674.87万(含利息)。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由于鑫开元公司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经营有恶化迹象,受此影响,水仙药业委托鑫开元公司研发的克立硼罗软膏和五个口服固体制剂等六个项目,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处于停滞状态,研发进度落后于合同约定。另外,鑫开元公司应向无极药业支付的剩余100万元违约金也已超期未支付。 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9月27日,水仙药业控股子公司无极药业与鑫开元公司签订了《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550万元。
截至2020年10月26日,无极药业已向北京鑫开元按进度支付了三期合同款共计人民币385万元。
后因北京鑫开元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研发工作,无极药业与北京鑫开元于2022年10月20日签订了《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的技术开发合同》之终止协议;北京鑫开元向无极药业于终止协议签订后的90日内分三期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截至目前,北京鑫开元尚余100万元违约金应于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支付,现已到期未支付。
2022年1月17日,水仙药业与鑫开元公司签订了关于克立硼罗软膏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500万元。2022年2月21日,水仙药业按合同约定向北京鑫开元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项200万元。
2022年6月30日,水仙药业与北京鑫开元就阿戈美拉汀片等五个口服固体制剂研发项目签订五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额7156万元。同日,水仙药业向北京鑫开元支付了上述五个口服固体制剂项目第一期合同款4256万元。水仙药业、鑫开元公司以及其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华氏集团就《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需要由鑫开元公司向水仙药业赔偿或返还的款项向水仙药业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鑫开元公司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经营有恶化迹象,受此影响,水仙药业委托鑫开元公司研发的克立硼罗软膏和五个口服固体制剂等六个项目,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处于停滞状态,研发进度落后于合同约定。另外,鑫开元公司应向无极药业支付的剩余100万元违约金也已超期未支付。
鉴于鑫开元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保障公司合法利益,2024年1月29日,水仙药业和无极药业分别委托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鑫开元公司及其控股母公司华氏集团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已发起的7起诉讼请求
(一)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阿戈美拉汀片(25mg)项目)案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 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阿戈美拉汀片(25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 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 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阿戈美拉汀片(25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11,3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项目)案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 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 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 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7,3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三)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磷酸西格列汀50mg(以游离碱计)/盐酸二甲双胍500mg)项目)案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技术开发” 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5,81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37,5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盐酸贝尼地平片(8mg)项目)案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关于“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2022年10月17日签订的《〈盐酸贝尼地平片(8m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盐酸贝尼地平片(8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9,61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五)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依折麦布片(10mg)项目)案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依折麦布片(10mg)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及2022年12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关于“依折麦布片(10mg)技术开发”项目的约定;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8,54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2,5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六)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克立硼罗软膏2%(30g)项目)案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的“克立硼罗软膏2%(30g)技术开发”(30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费2,0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七)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项目)案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无极药业有限 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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