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自此有了科学量化标准,文件的发布为国家和各地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提供了基本遵循。

临床专科是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基本单元,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是医院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对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3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用四章二十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背景、评估机制、评估内容及保障机制等,并公布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



图片来源:国家卫健委

同时,《办法》明确,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包含社会办医院。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每4年为一周期

根据《办法》的政策解读,该文件旨在引导医疗机构端正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向,紧紧围绕“临床”开展建设。通过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打破传统学科和科室壁垒,构建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的多学科融合型临床专科,不断提升相关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能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和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建设成果直接惠及就医群众。


《办法》强调了临床专科的内涵,即医疗机构围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融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是指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临床诊疗客观数据,运用评估指标和模型,对医疗机构某一临床专科进行医疗能力综合评估的活动。


笔者近日与多位医务工作者、医院管理者聊天发现,无论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还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不约而同的强调了“临床专科建设”的重要性。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其以患者为中心,打造“口腔专科”建设,用15年时间从濒临倒闭的一家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逐渐发展成为庞然大物,如今已是“一专多强”的医疗格局。这说明医疗机构的“临床专科建设”是经得起考验的,相关部门为了不让部分医疗机构“走偏”,及时发布文件给予指导恰逢其时。


据文件要求,本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没有特指公立医疗机构,那么就是社会办医也在评估范围之内。



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

三个方向和四个维度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每4年为一周期,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式进行,保障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从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四个维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以百分制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SCCI)”呈现,帮助各地和各医疗机构了解自身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面的长处和短板,指导各地和各医疗机构更加科学地制订自身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

以评估方向内容的“重大专病”类别为例,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就曾专门发文,指出要强化考核评估,构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体系,以呼吸、消化、心血管等系统疾病或关键病种为单元,围绕服务能力、技术能力、质量安全、医疗效率等维度,采用以诊疗质量和技术能力为主的纯客观数据进行周期性评估。各地在去年也充分发挥地域特色,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情况的评估,将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相衔接。相信本文件的出台,会更精确的发挥指挥棒作用。


再看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这四个维度,这些具体评估指标是建立在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基础上的,不达标者说明在行业处于中下游水平,要根据这些指标积极改进。当医院管理者精读文件,并且按照文件精神针对性地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后,相信会对医院整体实力的改进有极大促进作用。


文件并没有规定各省要“一刀切”去执行,而是让各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评估指标。


文件提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内容是“医疗能力”,并对评估的组织管理、评估对象、评估原则、评估方向、评估指标、评估方式、评估周期、评估数据来源、评估结果应用等环节和要素提出了基本要求,为国家和各地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提供了基本遵循。


至于如何报送相关数据,相关部门指出,医院可报送到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和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等系统的数据,不额外增加医院数据报送负担。当然,如果医院的临床工作量或数据完整性不满足评估条件,是不会被纳入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范围的。这些数据有专门的统计分析方法,具体是按照临床专科(方向)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评估模型并对各医院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赋值,形成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



对弄虚作假者会严厉打击

《办法》指出,根据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相关部门会优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精准投入资源,促进临床专科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这次评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为了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办法》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相关数据质量管理。各医疗单位也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数据真实、及时、完整,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此外,会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换言之,国家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目的就是了解医疗机构专科建设的真实情况,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调整相关政策,虚假数据自然没有了参考价值,浪费了全国医疗系统的共同努力。当然,医疗机构上报的真实数据会被相关部门严格保密,符合标准者今后继续保持、继续发展,不符合标准者就以此为目标奋力迈进,促进医院不断进步。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全文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指导医疗机构明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和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是指医疗机构围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融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是指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临床诊疗客观数据,运用评估指标和模型,对医疗机构某一临床专科进行医疗能力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


有关事业单位、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需要,按要求参与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为评估工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院。


第六条 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


每个类别具体评估临床专科(方向)及其评估操作手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


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制定。


第九条 各省份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国家制定的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省评估指标。


第十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使用医院报送至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和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等系统的数据,原则上不额外增加医院数据报送负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临床专科(方向)评估工作需要,视情况组织各医院核查、补充、完善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临床专科(方向)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评估模型并对各医院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赋值,形成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linicalSpecialtiesCapacityComprehensiveIndex,CSCCI)。


临床工作量或数据完整性不能满足评估条件的医院,不纳入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形成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并向行业公布。


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无关。


第十三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周期原则上为4年。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优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精准投入资源,促进临床专科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相关数据质量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数据报送和核查机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关临床专科(方向)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评估工作的相关事业单位、质控中心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辖区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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