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9章56条,包括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图片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副处长刘璨介绍,《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新疆中医医疗资源配置、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对保障新疆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促进中西医相互补充、更好结合,全面推进健康新疆战略、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是完善中医医疗资源配置。

为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一般应当达到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自治区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举办的中医医院一般应当达到三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二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条例第十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三是支持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医联体建设。

为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满足基层群众的诊疗需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支持中医医院牵头或者参与建设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医疗联合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在医疗联合体建设过程中,不得变相取消、合并中医医院,或者改变其功能定位。

四是大力发展中医药特色服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中的独特作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医治未病、老年健康、中医康复等中医药特色服务。鼓励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

五是将中医医疗机构

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为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医药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建立中医药全程参与机制。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性疾病科,规范设置发热门诊。



二、加强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为充分发挥中药材特别是新疆道地中药材的作用,加强对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促进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范:

一是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鼓励进口药材的驯化栽培,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有机化种植养殖。

二是加强对新疆道地中药材保护。

为加强红花、伊贝母、肉苁蓉等新疆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新疆道地中药材进行产地保护,扶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龙头企业,推动产业化发展,打造新疆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鼓励新疆道地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食药物质目录。

三是明确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范围。

为方便患者使用中药制剂,推动中药制剂的流通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取得批准文号和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疗联合体、医疗服务共同体以及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为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中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使用与激励机制,条例规定:

一是完善学历教育。

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高等院校建设。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院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体系结构,提高中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自治区开设临床医学类专业的院校,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面向乡(镇)、村(社区)的定向免费培养中医药人才制度。

二是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养中药炮制、中药材种植养殖、中医养生、中医康复、老年护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应当包含中医药教学内容。

三是支持师承教育。

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中医专业学位。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中,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核优秀的师承教育继承人。

四是完善人才表彰激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人才评价、使用、表彰、激励政策,健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价制度。支持开展自治区名中医评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拔、引进和培养中医药科研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支持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有中医药服务资质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四、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

为加大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力度,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条例规定:

一是加强中医文化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增强群众健康意识,营造关心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是加强对中医药广告的监管。

为规范中医药广告宣传,避免出现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中医药疗效。

三是加强与援疆省市的中医药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中医药与援疆省市和其他省市的交流合作,推进医疗服务、技术合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文化宣传等活动。



五、加大保障措施

中医药的创新发展,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合力推进。条例规定:

一是加大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医药事业的经费投入,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能力、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化传播的支持力度。

二是合理制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制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制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评审论证,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三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

诊疗项目、中医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为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第四十九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自治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和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逐步降低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不作限制。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定点评估工作。

四是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

为确保中医药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中医药技术和服务内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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