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随机抽查计划 安排来啦! 近日,为了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按照2024年卫生健康重点工作要求,国家疾控局、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抽查内容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医疗机构抽查详情
1、医疗机构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1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村卫生室(所)、诊所,其他医疗机构 5%。
1.医疗机构资质(是否超范围营业)
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等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务人员是否超范围执业)
(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
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
如: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等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医疗文书书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如: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
如: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
如: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
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抽查比例:妇幼保健机构50%,其他医疗、保健机构5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
(2)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
(3)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
(4)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
(5)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
(6)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
(8)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
(10)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1)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
(3)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
(4)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5)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6)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
(7)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
(8)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
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3、血液抽查计划
医院(含中医院)6%
7.临床用血
如: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管理情况。
4、传染病防治抽查计划
辖区15%二级以上医院、5%一级医院、2%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20%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对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1)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
(2)接种疫苗公示情况;
(3)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4)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
(5)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6)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1)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
(2)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
(3)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
(4)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1)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
(2)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
(3)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
(4)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
(5)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1)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2)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3)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
(4)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5)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注意: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
(五)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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