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燕管理 2024-03-27 17:50 山西

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中国疾控中心:


为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按照2024年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有关要求,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可从国家疾控局网站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由各省级疾控局会同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依职责按照要求自行抽取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已下发省级抽查计划的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将国家抽查任务与省级抽查任务的重叠部分统筹安排,不再重复进行

(二)各地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由省级疾控局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省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二)各地要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附件:1.2024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4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4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4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4319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如下:



2024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省份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于2024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本省份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


(三)各地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表:


1.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华夏医界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