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以来,医保基金监管每年都会聚焦重点领域,而检验科常常会成为飞检或日常监管的重点领域。笔者结合自身稽核工作经验,将临床常见检验类违规行为总结,仅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管理问题 1、试剂耗材进销存 (1)制度不完善:未建立试剂购销登记制度,或未开展试剂定期盘点; (2)登记不完善:未妥善保存试剂购销记录,或进销存台账数据不完整; (3)未按规定保存试剂购销发票和相关凭证; (4)发票上的采购数量与医院系统采购出入库数量,或品名不一致。 (5)试剂购销存超比例
2、临床实验室管理
(1)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就设置临床检验项目,并提供检验服务。
(2)新增或超出登记的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时,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未按规定对需要校准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实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
(4)非临床检验室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收取相关检验费。
注意:临床科室购置检验设备,由无检验资质的临床医师或护理人员自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进行收费,属于违规行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二、医疗违规行为
1、检验项目打包
(1)检验项目打包,导致部分检验项目重复检查,并重复计费。如:
1)血清总蛋白测定、血清白蛋白测定同时打包在肝功能项目组和肾功能项目组,导致同一患者同时做肝功能项目组和肾功能项目组测定时,血清总蛋白测定、血清白蛋白重复计费。
2)乳酸脱氢酶测定同时打包在肝功能项目组和心肌酶谱项目组,导致同一患者同时做肝功能项目组和心肌酶谱项目组测定时,乳酸脱氢酶测定重复计费。
2、将多个检验项目,或功能相似的检验项目打包,临床下达医嘱后进行套餐式检查,导致过度检查。
如将血常规与C反应蛋白或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打包检查;尿常规打包尿沉渣镜检。导致检验项目开展超临床需要,违反临床诊疗常规。
且患者诊断或病情与检验项目无直接关系,却开展相关检查,导致检验项目使用与其适应症不符。如患者无消化道出血、寄生虫等诊断或病情,但由于医院将粪便常规与粪便隐血实验、寄生虫镜检、粪便寄生虫卵计数等相关检查打包,导致无相关诊断或病情的患者都进行了粪便隐血、寄生虫感染等检查。
2、虚构医疗服务
常见于检验项目计费数量>医用设备报告出库数量或仪器检测数量;或检验项目收费数量>检验试剂消耗数量,或临床检验试剂采购进货量不能支持报告数量。
通过调取试剂进销存台账、检验设备检测数据、计费数量,并进行比较,即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虚构医疗服务。
三、不合规收费行为
1、分解收费
将某一检验项目分解成多个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即:项目A包含B、C、D,收取A费用,同时收取B+C+D的费用,且收费合计大于A。如:
(1)全血细胞计数+3、5分类检测,医疗机构不收取全血细胞计数+3、5分类检测费用,分解收取红细胞(RBC)计数等子项目费用,且合计费用大于全血细胞计数+3、5分类检测费用单项费用。
(2)将尿液分析分解为白细胞、亚硝酸盐、尿胆素原、蛋白质、酸碱度(pH)、潜血、尿比重、酮体、胆红素、葡萄糖、维生素C等。
(3)将血气分析分解为血气分析(酸碱平衡分析)、血气分析(血氧分析)、血气分析(血二氧化碳分析)、血气分析(血液PH分析)等。
2、重复收费
某一检验项目已包含的内容,重复收取费用。即项目A已经包含B、C、D,应只收取A费用,但在收取A的情况下,同时收取B、C、D或其中个别的费用。如:
(1)收取尿常规费用,再收取尿蛋白定性、尿酸碱度测定费用。
(2)收取红细胞流变特性检测费用,再收取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费用。
3.串换项目收费——高靠检验方法
(1)通过计算的方式得出检查项目测定数值串换其他试剂检测方法。如:
1)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通过血清总胆红素测定减去直接胆红素测定值计算)串换速率法;
2)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通过总胆固醇测定、血清甘油三酯测定、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计算)串换干化学法。
(2)检验方法串换。如:
串换干化学法费用,如血脂、肝功和电解质检验中未使用干化学法、电解质的离子选择法、电极法以及检测项目酶法检测等串换干化学法;收费低的免疫法串换化学发光法;手工法按仪器法收费;将各种免疫学方法对照为色谱法收费。
串换违规多是由于医疗机构不熟悉业务的人操作导致。这是因为医院对码和计费人员可能非检验科人员,对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不了解,也未进行实物核对,凭自己的理解根据当地诊疗目录来设置医院的收费项目,从而导致违规。
四、其他违规行为
1、检验报告无执业医师审核签字,或签字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
2、检验科开展检验项目收费时间早于执业许可证中备案时间进行收费。
3、超说明书预期用途使用试剂进行临床检验。
4、检验收费项目与检验设备适用范围不符。
5、检验试剂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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