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甲至基层!大批医院严查医药代表拜访
近一个月,各地医院密集发布医药代表备案、院内拜访的要求。上至大三甲,下至县医院、乡镇卫生院,院内备案要求、违规拜访惩戒机制迎来全面升级。
如近日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三甲)发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医药代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预约登记,预约成功后仅限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拜访,且必须符合“三定三有”规定。
1月26日,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甲)下发的《医药代表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在预约制和“三定三有”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力度全面升级的惩罚措施。
一旦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的,二次违规即将该医药代表及其企业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五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终止一切合作。
不仅如此,医院端针对医药代表的新型管理制度也开始落地执行,风险迎来空前加大!
启用扣分制!代表违规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就在上个月,咸丰县人民医院下发《医药代表业务行为接待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正式施行。
与其他医院规定不同的是,这份文件明确对医药代表来院行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并对医药代表按十分制评分标准进行监督:
以下违规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直接扣10分,终止合作,取消供应商与本院一切业务往来。
累计扣分值达10分,终止合作,取消供应商与本院一切业务往来。
更特别强调,医药代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医院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直接承担全部民事、刑事责任!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目前针对医药代表的严管,已经从前端的拜访,逐步延伸至后端的处罚。
下月起正式执行!医疗行贿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据新华社报道,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共计七处修改,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贿犯罪,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医疗领域行贿被列入从重处罚情形。
此次修改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针对行贿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改及各地医院跟进响应,行贿者入刑且重罚,将全面改变整个医药购销生态体系,对医药代表的职业环境产生巨大变化。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