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原则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聚焦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提升患者药学服务获得感,将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作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中医中治)。
传统的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附件1所列项目为我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范围限全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所列价格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本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对药学类服务项目服务量、安全性、经济性按附件2进行统计,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市医保局;同时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合理用药为目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药学人员的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细化临床药师服务内容与方式规范临床药师服务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保障临床合理用药;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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