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所列项目为我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范围限全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所列价格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本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对药学类服务项目服务量、安全性、经济性按附件2进行统计,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市医保局;同时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合理用药为目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药学人员的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细化临床药师服务内容与方式,规范临床药师服务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保障临床合理用药;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