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陕西省支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7月31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自9月1日起,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明确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10%。“取卵术”等6个项目医保基金支付次数限3次/人。工伤保险支付不分甲、乙类,不实行限定支付。


明确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13个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治疗费用,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来源 | 陕西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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