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医保局、省人社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将397种谈判药品和33种竞价药品在2023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
通知明确,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统一规范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就是参保人按一定比例个人先承担部分费用,剩余的费用再按比例报销。
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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