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列出了10条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积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总体超量兑现了“带量”承诺。根据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


《通知》对采购、供应、使用及价格管理等多方面作出了更明确的要求。2024年进入尾声,这一通知的相关要求也是给接下来的药品集采和执行工作作出规范。


01

规定时间排查

集采政策落地更加规范严格、参与主体范围扩大


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


可能排查的内容包括中选产品入院、价格执行、使用以及库存管理等情况,确保集采政策在各地的顺利实施。


此外,集采参与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自2018年“4+7”带量采购以来,公立医疗机构一直是集采的参与主体,而零售药店、民营医院、村卫生室的参与度并不高。


今年来,集采覆盖更多药品终端的风越刮越猛。在多地的集采文件中均提到“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这也是为了引导相关药品的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在一些地方发布的相关通知中,还设定了具体哪些集采药品进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并确定数量,参与单位可自行选择,动态调整。


《通知》要求,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这意味着,在统计、规划、资源配置等方面,将医共体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医共体的整体效能。


02

严格管控高价非中选药品的使用

对不合理使用的科室和医生定期通报


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这些医生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警告与限制,对于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生,医疗机构应提出警告,并限制其处方权。在限制处方权后,若医生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医疗机构应取消其处方权。


今年来,国家和地方对于非中选药品的管理更加严格,从限制采购数量出发,医疗机构在采购非中选药品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到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监测和通报医疗机构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对采购数量异常或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机构进行提醒或约谈。


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一直鼓励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对于临床确有需要的非中选药品,应在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其使用比例。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建立完善了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非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同通用名品种比例超过规定阈值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提醒、约谈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管控措施。


03

建立省级平台统一结算

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耗材


以集采品种为重点推进省级平台统一结算,并探索扩大到其他品种,加强结算情况监测,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耗材。


针对集采药品的省级平台统一结算,今年已有省份推进这一政策的执行。海南省医保局发布《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构建全省统一的结算平台,并规定了具体的结算流程和要求。这一方案从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创新药械着手,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直接结算工作,并选取文昌市作为试点,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各地需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据赛柏蓝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天津、山东、福建、内蒙古、江西、湖南等多地均已开始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模式,部分地区的回款周期从6个月压缩到30天。


而对于不按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明确,将对其进行通报约谈。

 

直接结算的范围从集采药品耗材逐渐向更广范围延伸外,统一结算的范围也在扩大。国家医保局早已表示,针对“医院结算货款”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同药监局、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将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结算模式和运行机制。


附: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划重点版+原文)及政策解读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医联动”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巩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让更多患者受益。
《通知》重点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各环节提出细化措施,体现出部门间协同监管、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导向。
在进院使用方面,要求地方在各批次集采执行第3个月起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进院工作。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要求医疗机构提升中选产品使用管理水平,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加强处方点评,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制约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行为。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耗材的正向激励。
在监测考核方面,加强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强调中选产品应及时按中选价挂网,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的非中选产品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动态监测中选品种、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明确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产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同时,针对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优化考核,不搞“一刀切”。
在供应保障方面,要求健全省级层面的集采工作会商机制,省级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畅通沟通渠道,会商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等问题。强调进一步明确中选药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以及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

在协同监管方面,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导向。

来源:赛柏蓝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