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市级层面的基层公共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有了法律依据。

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基层服务机构发挥着重要的网底作用,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如何补足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问题短板,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近日,全国首部市级层面的基层公共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这意味着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有了法律依据,对深入推进健康宁波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秦江梅说。


为群众家门口就医增强“获得感”

如何让村民享受到长期、稳定、高效的医疗服务,一直是悬在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上马村党支部书记马远伟心头的难题。


上马村有常住人口318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202人,占比达到63.5%,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77人,占比24.2%。老龄化严重、老年人基础病多且行动不便的村情,对长期、稳定、高质量的基层公共医疗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立法调研开展以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实地走访发现,与上马村相似,群众对于多层次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日益强烈:75.3%的居民提出需要提供诊后康复、居家护理、安宁疗护;70.1%的居民提出需要提供急救服务;58.9%的居民认为需要提供疾病预防、健康咨询;83%的居民认为需要家庭医生……


为此,《条例》制定突出了“全生命周期”的特点,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小”等热点问题进行回应。


比如,就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促进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爱、失智症预防、自理能力评估、口腔保健、眼保健、营养改善指导等健康服务,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服务等途径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再比如,就慢性病等健康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通过电话联系、门诊随访等方式,提出规范诊疗、合理运动、平衡膳食等建议,并根据病情需要提供慢性病长处方服务。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慢性病一体化门诊,落实诊前、诊中、诊后全过程管理。


目前,宁波市已有11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慢性病一体化门诊”,已实现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全周期健康管理,为基层群众就医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为基层留住更多健康“守门人”

“这是最好的医生!态度好,技术也好!”说起象山县东陈乡岳头村卫生室的村医孙武宁,村民们总是赞不绝口。


孙武宁今年87岁,乡间行医65年,是宁波目前在职最年长的村医。在各区(县、市),像孙武宁一样的“老村医”还有很多。数据显示,宁波市目前在职的乡村医生有1967人。其中,60~69周岁549人,占27.91%;70~79周岁601人,占30.55%;80周岁以上43人,占2.19%。


除了村医老龄化问题严重,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也不充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床位不足,普遍缺乏专业的公共卫生技术人员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之困,宁波市人大代表、鄞州区东钱湖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胡勤勇深有感触。


“工作强度大、压力大、留人难。”胡勤勇根据多年从业经验观察到,因乡村医生没有编制,为个体身份,盈亏自负,收入保障不足,加上基层各方面条件比较艰苦,很多人都退出了村医的行业。


“尽管近年来,卫生部门积极争取编制,尝试通过公开招聘的方法改善人才队伍,但按目前通行的招聘方式经常遇到无人报考或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要求的情况。”胡勤勇说。


不过,胡勤勇欣喜地发现,《条例》对人才队伍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招聘全科、公共卫生、精神卫生等紧缺专业人员,难以形成竞争比例的,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按照实际报名人数组织招聘;建立健全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支持区(县、市)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推进市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双向流动,建立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并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卫生健康、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与保障:


(一)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配备,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需求;
(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对定向培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生按照标准给予补助,并做好就业安置及履约管理;
(三)在符合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放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报名条件。招聘全科、公共卫生、精神卫生等紧缺专业人员时难以形成竞争比例的,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按照实际报名人数组织招聘;
(四)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建立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和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按照规定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加大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
(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补助机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薪酬水平与县域医共体内部其他同等医疗卫生人员薪酬水平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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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无疑对完善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胡勤勇说。


纳入财政预算

严格落实公卫经费

《条例》要求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下列经费提供保障:

(一)基本人员经费;

(二)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等经费;

(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经费;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

(五)其他相关经费。

对地处山区、海岛,且因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和人员合理待遇。


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助,以及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补助、工伤、抚恤等待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来 源 / 潮新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员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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