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国办发【2023】46号文。

全文共5个方面22条内容,现对文件重点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1、该文件是对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对疾控事业发展做出指示的贯彻,是对党中央改革完善疾控体系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这份文件涉及面广、影响大,很多内容写到什么深度、写到什么程度,尤其是和其他机构部门涉及到利益纠纷的,都需要反复征求意见、反复开会讨论、反复修改完善,非常耗时耗力,国家疾控局为此付出了非常大的努力。国家疾控局的一些同志从参与国家疾控局工作开始就投入在这份文件上,做了非常多历史资料的梳理和现况资料的调查,其中艰辛最为清楚。
2、该文件为国办发文,将是今后疾控事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今年,国家疾控局动作非常多,疾控监督员、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监测预警、应急小分队、国家传染病防控应急队、公共卫生中心、现场流行病学竞赛等等。

现在回过头看,所有这些动作的纲领性文件,都应该是《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只是这个文件的发文难度和高度导致其成文较慢较晚,但国家其实已经把工作安排到前面了。

首先,国办发文是本文件可以做到的最高级别发文;其次,国办的意见是对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努力和工作的方向有指示作用的,而国家卫健委和国家疾控局发文与之相比较弱多了,只是对行业的指导和要求。

3、系统重塑疾控体系——疾控是核心、医疗是重点、全民多部门参与是基础。

系统重塑疾控体系是党中央的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梳理清楚疾控体系包含的内容与其主要职责,文件22条内容中的第3-6条就对此进行了叙述。

第3条首先分国家、省、市县描述各级疾控机构的主要核心职能。其中也提到市县疾控和监督的重组、疾控对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等重要内容。第4-5条描述了医疗机构的疾控职能,第6条提到了疾控工作的基础,那就是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

4、国家疾控局为医防融合做出了重要努力。

文件第4条、第5条就是国家疾控局为医防融合做出的重要努力。大家都知道,医防融合是难度也是关键点,尤其是疾控局成立后,医防融合难度甚至比之前有增无减。但国办印发的本文件中,明确写入“将疾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这是国家疾控局为医防融合做出的非常非常重要的努力。

文件第4条、第5条将是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疾控监督员制度落实的重要依据。能否落实好“将疾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将是医防融合能否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条件。

5、监测预警是疾控能力提升的重中之重。

不可否认,不管是这个文件还是现在疾控的改革,最直接的原因都是新冠。因此疾控今后不管提出怎么样的改革发展意见,提高监测预警能力都是重中之重。

习近平总书记对疾控事业发展的指示中,也不只一次提到要提升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因此本文件中,第7条用了大篇文字提出提升监测预警和检验检测能力的要求,其中核心就是要建立一个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
国家疾控局也专门成立了监测预警司,后续可以预见的是,围绕监测预警,国家还会有更多的动作,为此也会有建设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专项文件的要求。

6、人才队伍建设亮点众多,落实是关键。

疾控机构人的问题从来都是非常复杂和棘手的,第13-16条就是文件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其中亮点很多,但是需要明确和细化落实的内容更多,比如以下8点:

(1)出台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很多疾控人员盼了很久的东西,可以什么时候?如何处方?依然问题和困难重重!

(2)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10月份的时候,沈洪兵、庞星火打了个一众专家参加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研究”专家研讨会便已召开,本文中再次明确提到,证明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即将正式开展。

(3)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探索人员双向流动。——可操作性太难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明确提出专业人员比例,有助于提升基层公卫能力专业水平和公卫医师的就业问题。

(5)适当提高各级疾控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扩大疾控机构用人自主权。——解决人才问题的关键。

(6)淡化论文数量要求,重点考核疾控工作实绩,县级及以下疾控机构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不再强调论文,而是注意实际工作能力了,话虽如此,可卷起来,大家条件都一样的时候,还是得看这些人无我有的东西。

(7)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允许疾控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在完成核定任务基础上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是为疾控人增加收入做出的努力。

(8)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是国家疾控局为疾控人增加收入做出的努力。

可以说每一点都是重磅级的消息,但是本文作为纲领性的文件,对这么多重要的内容也只能一笔带过,但实际我们都知道,这每一点都需要很长时间的探索,都需要单独的文件来规定和落实。

7、疾控人的收入问题

从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来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知道疾控人的收入问题是疾控人才和能力提升的关键问题,也为此做出了非常多的努力。

首先是允许疾控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来增加疾控人收入的。

优化完善疾控机构职能设置,规范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水平。这已经明确疾控机构是可以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来增加疾控人收入的。此前,湖北省便首先提出了探索推进“一类保障二类管理”,细化落实“两个允许”,允许疾控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在完成核定任务基础上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进一步激发疾控机构内生动力。再此基础上,武汉市疾控便明确提出了多项可收费的公共卫生服务,天津市疾控也是如此。

但这一项真的要做实做细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疾控可以通过服务挣到钱,二是挣得钱可以发到个人,这两点都还需要探索和明确规定。

其次,国家和省级可以将科研转化经费计入工资绩效。

国家和省级疾控中心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以及横向课题经费,按照科研经费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总量的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国家和省级疾控加挂预防医学科学院的牌子,是有科研性质的单位,现在又明确可以将科研转化经费计入工资绩效。是对国家和省级疾控人员科研热情的激发,也是其增加收入很重要的途径,比如浙江省疾控,科研能力非常突出,科研成果转化经费也非常多,有了这条,他们是不是可以将这一大笔钱发到个人了呢。

最后,疾控体系人员不止是疾控中心工作的人员,国家还不忘在医院的疾控人员,提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探索建立相应津补贴制度。以及基层疾控人员收入的问题,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疾控工作专业人员和全科医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津贴和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才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8、提升高度

第17-22条是加大组织保障实施力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才是前面很多错事可以落实的关键,是给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指示作用的内容。

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对疾控事业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把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纳入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疾病防治和保障职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

以上内容将疾控事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升,是疾控事业发展的高质量保障。

以下为全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实现,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整体谋划疾控事业发展、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更好发挥疾控事业在国家整体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二)发展目标。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顺畅、权责清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二、系统重塑疾控体系

(三)强化疾控机构核心职能。做强中国疾控中心,重点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全球公共卫生合作等职能。做优省级疾控中心,重点强化省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验室检验检测、应用性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统筹管理和大数据分析利用、对外合作交流等职能。边境省份疾控中心强化跨境传染病防控合作。做好市、县级疾控中心重新组建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与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整合,强化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确保疾控和卫生监督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优化完善疾控机构职能设置,规范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技术服务。中国疾控中心和省级疾控中心加挂预防医学科学院牌子,强化科研支撑和技术保障能力。推动国家、区域和省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发挥辐射支援与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医疗机构疾控职能。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将疾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持续提升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传染病院区的传染病诊疗、监测、检测、培训、科研、应急等能力和水平。2024年底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公共卫生或预防保健科室规范化要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参照执行。

(五)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深度协作,建立人才流动、交叉培训、服务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探索建立疾控监督员制度,在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接受属地疾控部门业务管理。探索疾控专业人员参与医疗联合体工作,建立社区疾控片区责任制,完善网格化基层疾控网络。

(六)夯实疾控工作基础。健全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疾控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及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要设立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保健观察室),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员,监管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医疗工作力量,做好疾控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疾控工作,培育志愿者队伍。

三、全面提升疾控专业能力

(七)提升监测预警和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建立疾控部门牵头,跨部门、跨区域、军地互通,以传染病多渠道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为重点的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优化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完善临床监测、病原监测、病媒监测等专业监测,健全和畅通医疗机构报告、医务人员直接报告、科研发现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群众个人报告、舆情监测等信息渠道,实现卫生健康、疾控、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气象、移民、林草、中医药、药监等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在内的公共卫生实验室网络。加快疾控机构实验室标准化建设。

(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分级分类、高效实用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提升中国疾控中心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的远程和国际支援能力,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托疾控机构等组建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支持各地市组建快速反应小分队,每个县域建立1支基层综合应急分队,切实强化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运输、轮换、处置的协同联动,健全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防控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完善并动态调整防控应急物资目录,合理确定储备规模;抓好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平急转换使用,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九)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统筹应急状态下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人员调集,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水平,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构建分级诊疗格局。依托高水平医疗机构,升级改造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控救治基地。大力改善传染病医疗机构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传染病院区和专科,完善传染病医疗服务资源布局。支持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控领域的独特优势和“治未病”作用。

(十)提升公共卫生干预能力。持续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巩固重点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成果。强化疫苗预防接种。完善环境健康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和风险预警平台,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近视、肥胖等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危险因素的监测和综合干预。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营养健康、伤害监测、老年人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及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干预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十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强化国家、省级疾控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县级疾控主管部门负责疾控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本辖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任务。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和规范化建设,制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装备标准,按规定配备执法车辆、取证工具、执法装备,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等保障。

(十二)提升宣传教育能力。建立平急结合的疾控信息发布、新闻舆论引导、科学知识普及和社会宣传动员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普及疾控政策和科学知识,教育部门要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居民、患者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大健康科普宣传力度。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人才培养。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相关学科专业纳入“国家关键领域战略人才储备招生计划”支持范围。加强高校与疾控机构合作,推进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建设,聘任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带教,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高水平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疾控机构骨干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出台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探索人员双向流动。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疾控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公共卫生人员临床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十四)优化人员配备。按规定核定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并足额配备。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相应核定一定比例事业编制并予以保障,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

(十五)完善人才使用与评价体系。实行公共卫生分领域首席专家制度,在中国疾控中心和省级疾控中心分领域设置首席专家岗位。优化岗位结构,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各级疾控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扩大疾控机构用人自主权。健全符合疾控工作特点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建立符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特点的职业晋升和交流制度。完善职称评审标准,坚持分层分类评价,淡化论文数量要求,重点考核疾控工作实绩,县级及以下疾控机构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对长期扎根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在基层疾控机构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单独组织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本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开展卫生工程、检验检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建立完善相应岗位晋升通道。

(十六)健全人员激励机制。完善符合疾控体系人才队伍特点的薪酬保障和激励制度。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国家和省级疾控中心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以及横向课题经费,按照科研经费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总量的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探索建立相应津补贴制度。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疾控工作专业人员和全科医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津贴和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才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大组织保障实施力度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疾控事业改革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对疾控事业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把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纳入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疾病防治和保障职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强化上级疾控机构对下级疾控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八)推进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等,推动加快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的制修订。持续完善疾控标准体系。加强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

(十九)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原则,支持改革完善疾控体系,重点保障各级疾控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发展建设支出,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按预算管理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在科研投入、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国家和省级疾控中心相关政策支持。落实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政策。完善重大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疫情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

(二十)加强信息化支撑保障。进一步加强疾控信息化治理,健全疾控信息标准体系、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在全国疾控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完善传染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机制。推动医疗机构等的信息系统与传染病监测系统数据交换,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病原体检测等数据自动获取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数据集成、风险识别、智能分析和及时预警能力。

(二十一)加强科研攻关。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龙头、省级预防医学科学院和传染病医疗机构为骨干,打造一批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和重点实验室,提升疾控科技研发与转化应用能力。支持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共享科技平台和资源。支持预防医学科学院提升公共卫生科技创新能力,打造传染病防控研究核心基地,重点加强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防控策略措施、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科研攻关。

(二十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深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传染病防控合作。加强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和信息交流。加大全球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力度,积极开展公共卫生领域对外援助。深入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2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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