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官微发了个文章,标题是“DRG(大致可理解为:单病种付费)导致医疗收入减少?导致医院亏损?这个锅背不动!”晚上近8点又发了一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文章。
昨天以来,医保局官微连续发了5篇关于DRG付费的文章。
如此集中阐释DRG付费透露了什么信号呢?
从这5篇文章来看,DRG付费遭受了医生、医院的指责,也有病人似乎对此不满意。
“DRG/DIP误区之二:DRG/DIP会捆住医生的手脚吗?”说,“有了病种付费标准后不知道怎么看病,总感觉被捆住了手脚”“面对病种付费标准感觉心慌慌,生怕一不小心过了线”……当下,有这种感受的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不在少数。
“DRG导致医疗收入减少?导致医院亏损?这个锅DRG背不动!”的文章开头说,“我院实行DRG付费,一年亏损5000万元。”这两年到医院调研,类似的声音并不鲜见。


这两段话说明医院、医生对DRG付费有意见、偏见。按医保局文章的说法,“支付标准往往高于一些简单病例、低于一些复杂病例的,其本身就不是这个病组(病种)的最高限额,收治患者的费用高于这个标准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个事情。因为,从医疗机构角度讲,一定还会收治很多本身费用标准低于支付标准的病例,在这些病例上得到了盈余的奖励,也理应正常收治和诊疗那些可能高于支付标准的病例。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一点亏,天下自然没有这样的道理。”但在医院的实际操作中,一旦出现高于支付标准的病例,超出部分往往要医生自己拿钱出来补上,造成医生的压力和意见较大,从而造成病人就医体验差;并因为医生不愿轻易使用相对价格较高的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包括国家谈判的创新药),导致一些创新药盈利较难。
这里边有两个问题,一是DRG付费标准是否合理,二是医院管理上是否只算进账、不算出账?
对于DRG付费标准,医保局的文章说,相关疾病的支付标准不是“拍脑袋”得出,也不会刻意压低价格,而是以历史费用数据为基础、运用大数据方法科学测算得出。并坦言,“医疗问题非常复杂,医疗领域技术进步也很快,医保支付政策肯定有与医疗实际不匹配、落后于临床发展的地方。为此国家医保局正在建立面向广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意见收集机制,对DRG/DIP分组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的调整完善,定期更新优化版本,确保医保支付方式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回应医疗机构诉求,更好促进医保、医疗协同治理和发展。”3月27日-29日,国家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滔带队赴广东省调研时也说,要完善临床意见采集与反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完善分组调整、费用测算等配套措施。
实际上,两天五谈已表明了医保局对此的重视程度。
为了使医保支付改革不与支持医药创新发展形成矛盾,北京正在进行积极的尝试。去年6月,北京市医保局对电生理类、运动医学类、神经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DRG付费和带量采购联动的做法,即DRG付费认可带量采购中标价。4月7日发布的《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征求意见稿)》说,对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费用,不计入DRG病组支付标准,单独支付。
如果北京的做法得到普遍推广,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和服务就有机会,并形成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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