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医院开通药店门统服务
《通知》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①福建省区域内的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均应参与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此外,《通知》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协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零售药店应承诺:按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销售医保药品,并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药品费用。其中,三明市区域内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承诺执行单独标准。
以下几种情况,医保不予支付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开具电子处方的诊查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
但门诊统筹药店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医保不予支付:
①流转电子处方未经驻店执业药师审核签字的,不纳入医保报销。
②定点零售药店未能即时结算电子处方药品医保待遇的,医保不予支付。
③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提供药品配送服务,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院缺药
才可选择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通知》明确,流转处方应为确诊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开具的治疗其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处方、接续处方,不得夹杂其他药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电子处方的有效期为72小时。
但以下三种情况不实行处方流转:
①非电子处方,不实行处方流转;
②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其药房能够提供药品的,不实行处方流转;
③未经患者同意的,不实行处方流转。
这意味着,参保人员只有在“就诊医院缺少处方所需药品”的前置条件下,才能选择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明确指出: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通知》与上述规定的主旨是否有异,值得商榷。至于门统药店在不甚“友好”的规定下该如何应对,《中国药店》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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