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在医药反腐高压下,第三方会议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本项指南出台给药企和学协会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引。
指南所称的行业协会商会,是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同时,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显然,很多医药类学协会都是在本指南覆盖范围内的。
指南分为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内容,而其中医药企业最关注的应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部分。而这其中有这么几条值得特别关注:
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纳入行业协会商会账户,不得由利益相关的个人或经营主体侵占、私分和挪用。
2,行业协会商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承办单位”“参与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监管,不得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3,行业协会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不得仅以转包形式赚取差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办方或协办方收取费用
此外,在其他收费中,通知也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接受捐赠和赞助,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得以捐赠、赞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这条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进行了利益输送,即捐赠就是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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