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批国采又有新的通知。
10 月 25 日,上海市药事所发布第九批国采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就上海地区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药品使用等内容做出说明。
一直关注国采的小伙伴们应该有印象,每次采购文件发布后,基本上海都会发布补充文件进行进一步的工作安排和说明,也会被其他地区所参考。
这次的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和既往也差不多,比如,一个中选药品仅可以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作为承担配送义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等等,不能履行的,会被取消配送资格。
另外,申报企业还必须接受中选药品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中选生产企业不得拖欠配送企业药品配送费用。
货款支付
对于货款支付的安排是这样的:
工作机构及指定配送企业均设立资金专用账户。
工作机构分三次向指定配送企业专用账户支付中选药品货款:
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后5 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医院使用
对于一线代表关注的医院使用问题,补充文件也有说明,上海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同时,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按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对于未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而对于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须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 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 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上海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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