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5 日,国家医保局官方发文,点名上海某科贸商行涉支架球囊行贿案。
2025 年 7 月,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某科贸商行、马某犯单位行贿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某科贸商行及其实际控制人马某,在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心血管内二科销售医疗耗材过程中,给予时任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副院长李某军、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主任王某乙、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以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 1403.33 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上海某科贸商行等通过马某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副院长李某军行贿人民币 674.34 万元。
受贿人李某军供述节录:
马某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心内科导管室找到我,说他所在的公司代理着某品牌的支架和球囊,有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厂家授权,支架和球囊是在医院系统目录里边的产品,可以直接点击使用,还说了某品牌支架的性能、价格、优点等。我之前对某品牌支架的情况就有所了解,就同意该品牌支架和球囊进入心内四科使用了。
并且我们商定好了回扣比例,支架每条回扣 5000 元,球囊单价在 4000 元以上时,每条回扣是 1000 元,单价低于 4000元 时,每条回扣是 800 元。
经我计算,收到支架和球囊回扣款共计 674.34 万元,马某都是通过现金形式给的我回扣款,回扣款的包装一般用牛皮纸文件袋、档案袋等袋子装着,面额都是 100 元的人民币。
我收到回扣款以后部分支出使用了,部分存到银行卡,一般都是我去银行存的现金,剩余的仍以现金的方式在家放着。
二、上海某科贸商行等通过马某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一科主任王某乙行贿人民币 66.44 万元。
受贿人王某乙供述节录:
东院区心内一科使用某品牌支架每个回扣 5000 元,使用了 130 个,回扣一共是 65 万元;某品牌球囊每条回扣 800 元,使用了 18 条,回扣一共是 1.44 万元。马某一共给了我 66.44 万元医用耗材回扣。
马某都是通过现金形式给的我回扣款,回扣款除了用于科室的开支外,我把其余的回扣款在科室按照比例系数给科室医生进行分配,我自己分得的款项我不定期的存到了我个人的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的卡里了,用于日常开销、购买保险等开支了。
三、上海某科贸商行等通过马某向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东院区心血管内二科主任吴某利行贿人民币 662.55 万元。
受贿人吴某利供述节录:
我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心内五科工作时就认识马某,他当时负责送货,做的就是某品牌的支架。
我任东院区心内二科主任之后,马某来科室找我,希望我们科室可以使用某品牌支架、球囊以及某品牌的心脏介入耗材,马某当时给我说使用支架、球囊都有不同的回扣款。我科室开始开展手术后,在冠脉介入治疗术中就开始使用该品牌支架、球囊。
并且我们商定好了回扣比例,每个支架回扣金额是 5000 元,支架降价后回扣有变化,相应的减少一些。球囊每条回扣金额是 800 元,某品牌的心脏介入耗材回扣比例是 20%。
经我计算,收到支架、球囊和心脏介入医用耗材回扣款共计 662.55 万元。
马某大概两三个月左右给我送一次回扣,马某都是通过现金形式给的我回扣款,回扣款的包装一般用牛皮纸文件袋、档案袋等袋子装着,面额都是 100 元的人民币。
回扣款除了用于科室的开支外,我把其余的回扣款在科室按照科室医生工作情况进行分配,我自己分得的款项我不定期的存到了我个人的银行卡里了,用于日常开销、购买保险和理财、转存定期等开支了。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上海某科贸商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人马某作为上海某科贸商行实际控制人,对单位实施行贿负有直接责任,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被告单位上海某科贸商行、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科贸商行犯单位行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退缴的违法所得 200.28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国家医保局表示,已于 2020 年建立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法院判决、有关部门查处的医药购销行贿、带金销售等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失信评级,并采取限制挂网、配送等约束措施。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地方医保局依规做好失信评级,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采取相关约束措施,更好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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