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就医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因此,在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里特需医疗服务开始出现,并受到了一些有特殊就医需求人士的青睐[1]。目前,国内很多大中小医院都开设有“特需服务”,但质量差距很大,收入部分缺乏限制和监管。
近日,广东省医保局出台了《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具体内容如下:4.项目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的项目;5.属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新的诊疗方式、使用新设备新耗材的项目。《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严格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特需医疗服务要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下同)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本医疗机构(不含跨地级市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院或院区)上年度符合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不含药品、医用耗材,下同)的10%。个性化需求较为集中的口腔、眼科、整形、妇产等专科医院以及广东省内与港澳(台)共建医院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超过10%的,各地可把握节奏,原则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逐步落实相关控制要求。医疗机构在上年度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本年度不增加特需服务项目和规模。1、特需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主制定价格,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确保服务高效、优质、质价相符。2、特需服务项目实行打包收费。相同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可制定不同收费标准,不再实行除外收费,不得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同一次诊疗服务,同一服务项目的特需服务项目与基本目录项目不得同时收费。3、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向患者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要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4、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和对外网络平台明确清晰地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含具体构成)、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未公开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机构不得收费。5、建立特需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各地医保部门充分运用医保信息化加快建立价格公开透明机制,可于门户网站、公众号、APP等渠道公开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清单和价格(含具体构成),引导看病就医。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独立区域开展,实行独立管理,患者在特需门诊或特需病房就诊的,医疗机构方能为其开展其他特需服务。(一)特需门诊应具备独立的诊区。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及茶水供应等,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有专人为患者提供从检查、诊疗、缴费、取药等全程导医服务。诊区内的诊疗环境整洁、舒适,设专用导诊服务台,辅助服务设施应满足个性化要求。出诊医生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除夜诊和节假日外,副高级以上职称医生个人(院士、退休返聘的特邀专家除外)每月法定工作日内在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每半天为一次)与非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比例不超过1:2。(二)特需病房应具备相对独立区域。按照单人间或套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设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洗浴设施,配备空调、衣橱、沙发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实际开放床位未达到核定数的,特需病房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的10%。特需病房的住院医疗组长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主管医生应经患者同意或由患者自由选定,患者检查和治疗均有专门医护人员陪护。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特需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医保部门受理成功备案材料30日后执行相关项目,没有备案的特需服务不得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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