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上海医药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谊)因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局)罚没1.66亿元。3月21日,上海市局发布公告,披露这一垄断案的详情。详情显示,上海信谊作为组织者,违法所得最多,罚款最高,但通过第一个自曝黑幕,减免了80%的罚款,少损失了2个亿。还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反垄断首次追究了个人的责任。上海市局表示,郭苏宁是整个垄断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涉案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郭苏宁做出罚款50万元(顶格处罚100万)的处罚。但郭苏宁受到的处罚不仅于此。公告中,上海医药还表示,公司在第一时间终止了相关不当行为,并对涉事责任人员采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措施。上海市局的通告显示,牵涉进该垄断案的不只上海信谊一家,还包括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另外两个厂家,依据垄断案中所处的位置和配合调查的情况,三家药企受到了不一样的处罚。根据上海市监局的通告中所涉及的细节,趣学术将这三家药企的相关情况整理如下:从上面表格可以看出,三家公司中,上海信谊的违法所得最多,其他两家企业获利只有它的零头,但是从处罚金额来看,上海信谊是河南润弘的2倍。这主要是因为在调查中,上海信谊“第一个自揭黑幕”。据上海市局披露,这一垄断线索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上海市局这三家公司在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过程中涉嫌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故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市局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调查。而在调查前,上海信谊主动并第一家向本局报告了与河南润弘、成都汇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材料,申请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海医药也在21日的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时间表:公司发现信谊联合存在涉嫌垄断的行为后,与上海信谊在2024年初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应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上海市局表示,经研究,上海信谊符合《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下列幅度减轻或者免除对其处罚: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处罚;……”第二款“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免除对其处罚”等规定,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综合上面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上海信谊不是垄断组织者,作为第一个自曝并积极配合的人,罚款是有望得到全面免除的,但是因为它是组织者,所以,上海市局进行了最低限度(80%)的减免。而处罚额度,这也是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的,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罚款比例上,可依据违法情形确定具体比例,其中,上海信谊作为组织者是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而河南润弘和成都汇信作为配合者,罚款比例为4%。综上,上海市监局对上海信谊实际上采取了顶格处罚,但上海信谊因为有了第一个自曝的身份,罚款减免了80%,本应被罚2.5亿,现在少损失了2个亿。甲磺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是一种常用的易逆性抗胆碱酯酶药物,主要用于手术结束时非去极化肌肉松弛药的残留阻滞拮抗,为麻醉手术常用药物之一,也可用于重症肌无力、手术后功能性肠胀气及尿潴留等治疗。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于2016年被纳入国家首批急抢救示范药目录,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甲类药品。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成都汇信为仅有的三个生产厂家。2020年1月14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直接挂网申报工作。上海信谊销售部负责人郭苏宁指示下属员工,电话联系河南润弘销售经理,并通过河南润弘联系成都汇信负责人,商议并达成在山东市场共同涨价的协议。1月17日,郭苏宁在上海信谊经营班子会议上汇报,会议讨论该事宜。最终,上海信谊将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挂网价格调整为71.5元/支(规格2ml:1mg)。河南润弘、成都汇信分别在山东市场挂网36元/支(规格1ml:0.5mg)和 35.8元/支(规格1ml:0.5mg)。3月19日,经郭苏宁提议,上述3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成都会面,并达成了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相关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两点:1.操控价格。三家公司相互配合,共同提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全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将各省挂网价格、医院议价提高至山东市场价格水平。下图为趣学术梳理的垄断前后的价格变化情况。2.分割市场。三家公司对国内医院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其中,上海信谊独家销售成都汇信的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负责将这部分注射液销往民营医院。同时上海信谊与河南润弘共用一家省级代理商,按照原有医院覆盖范围向公立医院销售,不争夺对方已有医院市场。2020年4月起,开始实施垄断计划。4月25日,郭苏宁召集河南润弘相关负责人在上海召开会议,商定各省共用的代理商。虽然双方协议已经达成,但执行过程中也有反复。因民营医院销售不力,2020年11月,成都汇信开始自行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从2021 年开始,河南润弘在部分省份不再与当事人共用省级代理商,重新选择代理商,或者通过自营团队进行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市场推广。不过,上海市局表示,直到2023年12月,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在广东等部分省份仍然继续沿用共同的省级代理商,各省级代理商按照原有终端医院覆盖范围继续销售注射液的原则,帮助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推广注射液,维持当地公立医院市场份额稳定。故,通告表示,三家药企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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