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加强,对于提升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有什么重要作用?
这项通知如何确保患者在公立医疗机构获得更安全、更合理的用药体验?
针对院外调配处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用药安全和处方的规范性?今天为大家一一解答。
文件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该文件的核心目的是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的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降低处方外流相关用药风险和行风风险。
文件对患者在医院还是药店购药的选择权有影响吗?
答:文件的目的并非限制处方流转,而是为了规范处方外流的过程,明确医师应如何规范开具外配处方,以满足患者的个性化用药需求。
在本次文件出台前,对于医疗机构没有配备的药品,医师无法在信息系统中开具相应处方,导致部分患者拿药不便,个别医师可能采取手写处方等脱离处方审核系统和处方点评监管范围的做法,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此次文件出台后,对于医疗机构内未配备的药品,医师可以通过开具外配处方形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而对于医院正常配备药品的处方,患者依旧可根据个人习惯和意愿,选择在医院购药或去药店购买,不受任何限制,更不存在限制医疗机构处方外流的问题。
公立医疗机构如何实施外配处方的有效管理?
答:公立医疗机构需要将外配处方纳入药事管理体系,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通过医院信息系统(HIS)进行维护和动态更新。此外,所有外配处方都需经过药师的审核,并使用规定的处方标准和格式开具。医疗机构还应实行外配处方的全流程管理,确保可以在HIS系统中追溯相关信息。
医务人员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答:医务人员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和简便的原则,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处方的开具原因和药品信息。同时,医师需要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不得诱导患者到指定药房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或标识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
医疗机构如何加强对外配处方的监管?
答:医疗机构需要通过建立外配处方使用的监测、评价、预警和干预机制等方式加强外配处方监管,定期进行外配处方动态监测和预警,并对不合理的用药行为进行干预。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医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月16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于医院未配备的药品医生如何开出处方的问题做出了规范和要求。《通知》要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于 2024 年 2 月底前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制定外配处方管理目录。
《通知》指出,院外调配处方,简称外配处方,是指在住院、门诊或急诊诊疗中因诊疗需要使用本医疗机构未配备的药品或因就诊患者主动要求,由医师开具,经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审核,患者自行到院外购买的药品处方。外配处方作为患者治疗方案的补充,旨在满足患者个性化合理用药需求,但其管理使用不善可能导致用药风险和行风风险。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将外配处方统一纳入医院药事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同时兼顾医保政策等因素,由临床科室申请、药事与医务等管理部门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最终审批,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应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维护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更新,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医疗机构所有外配处方应统一使用 HIS 系统或集成至 HIS 系统开具,经医院具有审方资质的药师审核通过后,使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和格式打印。加强外配处方全流程管理,外配处方的开具、审核、使用、病历记录等相关内容,应能在 HIS 系统中回溯。原则上,除原研药品和医保“双通道”药品外,本医疗机构已配备的药品种类和品规不应开具外配处方。对于未纳入外配处方药品管理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鼓励通过 HIS 开具未纳入管理目录的外配处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和规范医务人员开具外配处方行为,认真查找梳理当前管理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在确保满足临床诊疗和患者就医需求的前提下规范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简便、适当的原则,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开具外配处方应做好病历记录,详细载明诊治情况、开具原因、药品名称、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病情随访等具体内容。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并进行知情告知,签订知情同意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医师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或标识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外配处方日常管理,建立外配处方使用监测、评价、预警、干预机制。定期对开具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医师,以及开具的药品品规、数量、金额等实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围绕外配处方用药指征、选用情况、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药品等方面开展处方点评,定期通报外配处方使用情况。对于频繁开具或者用量较大的外配药品,在医师开具处方符合诊疗规范和外配处方规定的前提下评估临床需求,确有合理需求的药品经医疗机构审批可通过调整医院药品基本供应目录优化其药品结构,以更好地适应临床需求。对不合理使用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及个人,及时预警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严禁利用外配处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当事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于 2024 年 2 月底前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制定外配处方管理目录,建立相应信息化系统与功能支撑,并按要求对医师进行规范开具外配处方的培训。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应于 2024 年 4 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我委拟在 2024 年度将外配处方纳入省药事质控中心管理并开展现场质控指导,对发现外配处方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应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开展辖区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的质控指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 号)、《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川卫发〔2020〕9 号)要求,坚决维护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公益性,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均不得承包、出租或变相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院内外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任何药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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