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比不得超过10%,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类项目都不列入特需服务。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公示时间截至82日。

医学影像、超声检查不列入特需服务

《办法》明确了列入特需服务的项目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一般医疗服务项目;属于临床重点专科的项目;主要功能为非疾病治疗的项目;项目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的项目;属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新的诊疗方式、使用新设备新耗材的项目。

《办法》明确了属于以下范围的不列入特需服务:属于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情形的;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类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严格控制特需服务规模

《办法》明确了要严格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特需医疗服务要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本医疗机构(不含跨地级市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院或院区)上年度符合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不含药品、医用耗材,下同)的10%

个性化需求较为集中的口腔、眼科、整形、妇产等专科医院以及广东省内与港澳(台)共建医院可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超过10%的,各地可把握节奏,原则上《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逐步落实相关控制要求。

医疗机构在上年度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本年度不增加特需服务项目和规模。

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比不得超过10%

《办法》明确了特需门诊应具备独立的诊区。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及茶水供应等,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有专人为患者提供从检查、诊疗、缴费、取药等全程导医服务。诊区内的诊疗环境整洁、舒适,设专用导诊服务台,辅助服务设施应满足个性化要求。

出诊医生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除夜诊和节假日外,副高级以上职称医生个人(院士、退休返聘的特邀专家除外)每月法定工作日内在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每半天为一次)与非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比例不超过1:2

特需病房应具备相对独立区域。《办法》明确了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实际开放床位未达到核定数的,特需病房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的10%

特需服务项目实行打包收费

《办法》明确了特需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服务项目实行打包收费。相同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可制定不同收费标准,不再实行除外收费,不得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同一次诊疗服务,同一服务项目的特需服务项目与基本目录项目不得同时收费。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向患者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要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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