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护切身利益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迎来重磅改革。

11月7日,国家卫健委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等配套管理办法同步迎来优化调整。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医学界”梳理发现,此次修订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一是丰富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取途径大大拓展;二是实用性,升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医务人员所学即所用;三是简化管理,优化完善学分制,加大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扶持。

《办法》出台后,对医护人员有何影响?“医学界”请教了四川省医学科技教育中心主任毕明帅、深圳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孙文民等多名业内人士。

专家表示,新规会更加适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在满足医务人员职业发展和学习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减轻医务人员学习压力和负担,提高大家学习新知识的积极性和效果。(文末附政策原文)

图源:锐景

亮点一:
增加“自学”等学分获取形式

“医学界”与多名医护沟通后发现,大家普遍肯定了“继续医学教育”的必要性。也有医生表示,基层医务人员难有机会到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进修学习,而大医院的医护又分身乏术,工作时间和学习时间经常冲突,很难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为了获得学分而被动地学习,学习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希望解决教育资源不足和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办法》对这些建议予以关注、回应,打破了以往大部分学分获取只能依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限制,大幅拓展了项目外的学习形式。

《办法》提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均可获得相应学分,该类学分由用人单位按要求授予并登记。

以“有计划的自学”为例,用人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可达10学分。

“值得注意的是,自学并不等于随意学习,而是强调计划性和自觉性,由医护选择自身欠缺的领域来进行针对性学习,而且用人单位在审核过程中主要根据学习效果等可验证因素进行评估。”在孙文民看来,此举将有效缓解学分获取难等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通俗来讲,继续医学教育传统项目外内容升级为多种形式的“菜单式”教学,医务人员可根据各自的职称、地区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学习。至于原有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含金量也会得到显著提升。

“可以看出,继教形式变得更加丰富,与个人需求、岗位胜任力、科室和医院的需求变得更加匹配。”孙文民说。

图源:锐景

亮点二:
学分统一授予形式,获取学分更为简化

学分制改革是此次新规修订的重点,也是一大亮点。根据《办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这意味着,在延续传统学分制的基础上,学分计算方法和标准得以简化,不再设置Ⅰ类、Ⅱ类学分分类。也就是说,通过继教项目学习(传统为Ⅰ类学分)与自学类学习(传统为Ⅱ类学分)将一视同仁。

毕明帅向“医学界”解读称,这一变化将极大地减轻不同层级医务人员的负担,“基层医务人员外出参加项目类面授培训班学习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比较高,既往反映获取Ⅰ类学分途径有限。”

毕明帅表示,不再区分Ⅰ、Ⅱ类学分后,将有效解决医务人员的实际问题,“鼓励他们更多使用远程类学习或在上级指导下开展实践类学习,既能保证学习效果,也有助于减轻学习负担。”

亮点三:
学分统一计算标准,打通互认

《办法》出台后,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都按统一标准计算发放,即3小时授予1学分。

“医学界”独家获悉,根据国家对继教管理规定的要求,临床、口腔、中医以及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参加卫生健康委、中医和疾控三大系统所获学分都是“同一牌照”。

国家项目和省级公布的项目、不同部门公布的继教项目、不同省公布的项目均打通学分互认,倡导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按需参加培训学习。

孙文民告诉“医学界”,此举将为医护人员大大减负,“以前,国家级项目是3小时1学分,但地方项目标准不一样,可能是6学时1学分,或5学时1学分,现在统一为3小时授予1学分。医务人员不必再为参加不同级别的项目去争取更多的学分。”

此外,《办法》施行后,各个省将进一步简化学分获取和办理的流程。

亮点四:
加大对远程医学教育的支持

“医学界·医米调研”发布的《中国临床医生学习现况调研报告》显示,中国医生学习的模式已经高度线上化,平均超过七成时间分配在线上。医生学习最常使用的工具是手机,最常用渠道是医学类App和微信公众号。

调研报告还显示,线上课程具有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通过安排精准、优质、符合医生需求的线上课程,在提供便利性的同时,可以更大程度地提升医生对学习的满意度。

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办法》加大了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支持力度。

“医学界”获悉,《办法》改革既往先认证机构后开展远程项目的形式,将远程项目与面授项目统一管理,以项目申报的方式开展,引入更多机构参与进来,共同提供优质、丰富的医学教育项目。

同时,鼓励医务人员对项目本身进行反馈,反馈效果将纳入监管评估指标,使远程项目的质量不断提升。

这样一来,远程教学行为将更加规范、有序,教学内容也会更加注重科学性和时效性,使医务人员享受到最新、可及、优质的教学资源。更重要的是,医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也将显著降低。

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建设方面,《办法》指出,国家卫健委将提供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集中展示平台,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对合格者直接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所学即所得”。

亮点五:
提升继教项目质量,强化监管

专家介绍,为了提高项目质量,相关部门在临床一线展开了长期、深入的调研,力求摸清医务人员对医学知识的真实需求,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真正属于“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还将重点向紧缺专业、重要岗位和基层边远地区倾斜。专家表示,新规会更加适应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结合自下而上推荐和自上而下设置两条途径,“量身定做”项目。

“继续教育项目承担着培养医生的责任,对一线城市的大医院来说,它的目标是要跟上国际前沿,对中西部医院来说,则是要通过学习去弥补差距,所以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求都会不一样,学习内容也会有所区分。”孙文民说。

他指出,虽然《办法》注重为医务人员减负,但也要看到,医生是临床救治的一线人员,需要通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来提升自己的临床诊疗能力,“大家一定要明白,减的是形式上的负担,而不是降低了对医生职业成长的要求。”

此外,学分监管会比以往更为严格。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知情人士告诉“医学界”,按照新规,国家正在建设统一的医学教育远程项目集中展示平台,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加强监管,“这将切断与学分相关的灰色产业链条,使学分获取更加透明。”

未来,继续医学教育也会不断改进,与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一起,形成更加完整、连续的医师培养体系,为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能力素质做出更大贡献。



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10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由省级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后实施。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各级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考核结果、学分数、举办单位等信息登记管理,推进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的开放共享。


(二)各项目主办单位按要求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等信息登记。项目举办地所在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核。


(三)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强化国家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登记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登记开班信息,举办后2周内完成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登记,由项目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供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集中展示平台,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对合格者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快推进本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信息登记管理。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由项目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四)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和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 在举办2周前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省级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


(五)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学分登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获得情况及时上传至本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六)各级卫生健康委要对学分授予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省级卫生健康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后实施。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及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0〕277号)《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1〕第03号)《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全国继教委关于<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及结果认定>的通知》(全继委发〔2007〕第06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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