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山东省医保局下发《关于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2023年11月15日起,山东全省参加全国中成药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全国中成药集采中选结果,相关品种供应清单见文末表格。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均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流标药品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在本次集采报量的50%。
落地执行时间:2023年11月15日起,采购周期为2年
《通知》要求,2023年11月10日前,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将中选药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供应清单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非中选药品联动其他省份梯度降价结果。
2023年11月10日前,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采购周期为:2023年11月10日—2024年11月30日。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及时、足量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与山东中成药专项重合的中选品种,若价格低于10%及以上需调价
《通知》规定,供应清单外全国中成药集采与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中带量采购重合的品种,若中选价格低于我省集采中选价格10%及以上,于2023年11月10日前按全国中成药集采中选价格联动调整我省集采中选价格。
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均纳入监控管理,采购量不得超过报量的50%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均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流标药品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在本次集采报量的50%。
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挂钩
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开展DRG/DIP的地区,首年可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
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规定,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可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对于存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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