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顺畅、权责清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指导意见》共提出5方面22条措施,分为总体要求、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专业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组织保障实施力度。

提升疾控专业能力

为强化医疗机构疾控职能,《指导意见》要求到2024年底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公共卫生或预防保健科室规范化要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参照执行。

为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深度协作,建立人才流动、交叉培训、服务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探索建立疾控监督员制度,在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接受属地疾控部门业务管理。探索疾控专业人员参与医疗联合体工作,建立社区疾控片区责任制,完善网格化基层疾控网络。

《指导意见》明确构建分级分类、高效实用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支持各地市组建快速反应小分队,每个县域建立1支基层综合应急分队,切实强化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并强调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水平,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构建分级诊疗格局,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同时,要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居民、患者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大健康科普宣传力度。

夯实人才队伍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备,完善人才使用与评价体系。强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且县级及以下疾控机构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对长期扎根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在基层疾控机构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单独组织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同时,《指导意见》为健全人员激励机制,提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疾控工作专业人员和全科医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津贴和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才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