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施行职工门诊统筹后,不少非处方药被纳入统筹药品范围。

目前通行的医保统筹政策是:参保人员可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对需要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处方并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互联网医院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对患者进行合理诊疗,先诊疗后开处方。

于是,出现了一个在药店人看来比较奇怪的现象——非处方药也要凭处方销售(统筹)。

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

非处方药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

非处方药在美国又称为柜台发售药品(over the counter drug),简称OTC。这些药物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痛、发热等。

为保证人民健康,我国非处方药在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中标注了警示语,明确规定药物的使用时间、疗程,并强调指出“如症状未缓解或消失应向医师咨询”。

不过,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

其中,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参保人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就目前来看,《办法》同样适用于药店职工门诊统筹,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统筹购买非处方药也需要有医生处方。

一直以来,药店销售非处方药都无需处方,即使是甲类非处方药也只是在药师指导下使用。站在药店的角度,因应门诊统筹政策,要求非处方药具有医生处方,不仅会很不习惯,甚至也有人不太理解:是不是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了?

站在参保人的角度,也多了一份“不解”:原本可以自行购买、自主选择的非处方药,突然多了医生开方这个前置程序,使购药的便利性打了折扣。

综上,从药店人及参保人的实际诉求看,取消处方环节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文中观点仅供学术参考,药店在实际操作中还应严格遵守门诊统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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