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内蒙古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各级卫健部门及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要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不得将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具体涉及慢阻肺、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病毒性肝炎、尿毒症等常见的21种慢性疾病。
无独有偶,7月10日,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的《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印发实施,旨在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对于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及用药范围,《细则》明确,所有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均可开具长期处方,治疗慢性疾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均可用于长期处方,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细则》要求,首次长期处方应在二级及以上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量一般不超过4周。对于病情控制平稳、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随访的慢性病患者,医师严格评估后,续开长期处方量可延长至最长不超过12周,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细则》明确,山西省卫健委组织遴选出高血压等11个慢性病种及有关治疗药品,作为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依据。按规定开具上述药品处方,不列入“大处方”管理,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医疗收入增幅、门诊次均费用增幅、门诊次均药品费用等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其他考核工作也视情况进行单独管理。考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服务能力薄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药学回访记录单、用药教育单,以推动全省慢性病管理能力同质化提升,推动长处方用药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移。
“长处方”走向常态化
2021年3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减少患者取药次数。其中规定: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等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医院可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2021年8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指出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规范》明确,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同时强调,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规范》的颁布标志着“长处方”制度将不再局限于疫情期间,将走向常态化。
对药店利还是弊?
“长处方”的单独管理对药店经营有哪些影响?当下药店销售的处方药,有多少是真正有处方的呢?
2006年,原卫生部发布《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重心在“用药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真正严格实施“凭处方购药”,无疑会给数量庞大、病情相对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带来巨大困挠,大大增加时间精力乃至费用成本,同时也会挤占原本就紧张的医疗资源。
“长处方”的规定破解了这一难题:既保证了用药安全,又方便了患者。而相关部门进一步收紧处方药销售的监管,则有了扎实的基础。
但也有药店经营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长处方推行后,患者购药频次会大大下降,只需要每三个月到医院复诊开药即可,是否会导致患者回流到医院?医院会愿意让长处方流出来吗?
有业内人士表示,受带量采购的影响,目前在医院开常用药、慢病药的价格比零售药店便宜,而且零售药店在医保报销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对于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来讲,还是在医院开药更优惠些。
因此,下一步如何将医药、医保等信息联动起来,让患者信息流动起来,在长期处方的管理中非常重要。如何吸引并留住慢病购药人群,变被动承接处方为主动经营,则是线下零售药店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这也是药店未来承接长处方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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