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汇总了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公布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8期)。

评定结果显示,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共有26家企业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其中,“特别严重”失信评级的企业有4家,分别为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润泽远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遵义百颐医药有限公司、云南集业药品有限公司;“严重”失信评级的企业包含华北制药在内有22家。

经过梳理往期评定结果名单发现,在“严重”失信和“特别严重”失信的情况中,“医药商业贿赂”是失信行为的重灾区。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印发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针对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要求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企业将被分级处罚: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而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更是要求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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