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曹金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时表示,各地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功能定位不甚清晰,且假期过长可能会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国家医保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规范生育假期设置,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已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从国际情况看,我国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 14 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保障较好。

关于地方延长的生育奖励假问题,实践中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自行设置了生育奖励假、陪产假,并探索设置了育儿假。整体看,各地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功能定位不甚清晰,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不相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实践也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继而影响女性生育意愿。

2022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国家医保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规范生育假期设置,推动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等具体政策措施,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关于加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问题,国家医保局答复称,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予以保障。就业女性随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未就业或灵活就业女性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代表提出合理确定定额支付标准、减轻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的相关建议,与国家医保局的工作考虑是一致的。国家医保局已在今年7月份印发的《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同时还正在按要求研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着力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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