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文件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
一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相对不足的问题。
前期,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已明确,在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通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只能变更。
《通知》扩大了申请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者通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等,均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二是医师变更或加注后需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问题。
《通知》明确了相应管理要求,医疗机构需保障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此外,《通知》强化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加注相关管理要求,强调了医疗机构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即可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
医师条件
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优先;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第一项条件的。
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中加注条件的。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
(四)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二)综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鼓励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未全职转岗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鼓励在原有岗位开展相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强化医务人员培养培训,确保精神科以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晋升职称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者精神卫生专业。
(五)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
(六)在医疗机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二项条件的,按原文件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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