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甘肃、吉林等省份发文开展挂网药品价格风险自查自纠工作。


山西

药品范围: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在山西省医保平台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的全部药品。


各药品企业应对本企业已挂网药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价格风险自查自纠:

(一)山西省挂网价格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挂网价格的药品,须将山西省该药品挂网价格调整至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


(二)同企业药品挂网价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须以差比价换算后价格最低的品规挂网价为基准,将高价产品价格调整至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同通用名仿制药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须将仿制药品价格调整至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


(四)山西省挂网价格明显高于相同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的,须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五)国家组织集采(含接续)中选药品在我省属非主非备的,须按照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进行调整。


(六)独家剂型药品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剂型,或药品通过更换包装、剂型出现异常高价的情形,须将药品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价格相关政策要求,有悖常识、违背规律的情形,须将药品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八)同时涉及以上多方面问题的药品,应就低执行


要求与处置措施: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诚实守信,按照自查自纠八方面要求,对本企业挂网药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山西省将对平台挂网药品价格进行全面梳理及风险排查。


对未按要求完成自查自纠的企业,将按照国家及我省药品挂网价格治理相关要求,视情节不同给予红标风险标识、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失信评价等处置


甘肃

调整范围: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在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的所有药品。


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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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目录药品


调整后按照最高限价挂网,医疗机构采购时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集甘肃省挂网参考价、最新实际采购价(2024年1月后)、全国众数价(挂网超过3个省份)按就低原则予以调整,无此三类价格的需重新申报挂网价格


  1.有参考价、有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采购价和全国众数价三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2.有参考价、无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和全国众数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3.有参考价、有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和采购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4.有参考价、无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作为挂网限价。


  5.无参考价、无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全国众数价作为挂网限价。


  6、无参考价、有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采购价和全国众数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1-6类药品按照反向申报方式调整,企业认可调整结果的无需任何操作,系统自动调整价格;不认可调整结果的须在系统提交暂停交易申请(未申请的视同认可)。药品暂停后1年内不接受恢复交易资格或新增挂网申请。


  7.无参考价、无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或无参考价、有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相关企业需重新在系统“药品动态调整-阳光目录药品重新报价”模块申报价格,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将暂停交易资格。其中,报价不高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已挂网最低价1.8倍且不高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已挂网最高价也不高于我省实际采购价的保留交易资格否则暂停交易资格。独家挂网或其他无比价参考的药品提交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是否保留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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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药品


  1.甘肃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的药品均需调整。

  2.企业登录系统进入“药品动态调整—药品价格调整申报—价格治理专项降价”模块,查看所需申报的药品信息和拟调整价格,填报新的挂网价格。


  3.如对拟调整价格有异议不能调整的,在“药品价格调整申报—价格治理专项降价—申诉”模块,填写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价格调整或申诉的,将对相关药品暂停交易,企业降价后可申请恢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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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标管理药品


  1.我省挂网的集采药品高于同通用名药品中选价平均值1.8倍及以上的,按照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集采药品价格风险处置结果的公示》相关规则和要求常态化调整。


  2.我省挂网的非集采药品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以上的药品进行红、黄标管理,高于1.8倍但不高于3倍的,纳入黄标管理;高于3倍的,纳入红标管理


  3.纳入红、黄标管理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正常采购,采购时系统弹窗提示“平台还挂网其他同品种低价药品”。


  4.注射剂单支价格不超过2元的药品暂不处置

  5.甘肃省接受企业常态化降价,价格符合处置规则的将取消红、黄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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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置


  1.阳光目录拟调整药品和红、黄标管理药品如有特殊情况(如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2年以上未发生实际采购等),系统内无法提交申诉质疑的,企业可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申诉质疑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于调整截止之日前发送至gansushuju@163.com。


  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创新目录药品、质量评估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价格管理。


  3.企业提出申诉质疑的,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应积极响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本次专项调整工作,对未按要求响应造成企业损失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同时,调整期间按照现行价格做好医疗机构采购响应,及时足量做好药品配送。


  (二)请各相关企业积极开展挂网价格自查自改,主动参与异常价格调整工作。重点纠正挂网药品不同包装规格不符合差比价规则、仿制药高于参比制剂价格、挂网价格明显高于零售药店价格等问题,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及时自主降价。


  (三)我省将在落实专项调整的基础上,对挂网药品价格定期进行梳理排查、规范调整和排除风险,对异常价格药品和企业,动态实行采购风险标识、信息披露、约谈、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及实施信用评价等措施,及时纠正异常价格


吉林

价格治理和信息维护范围:目前在我省挂网的药品均需要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自查自纠和维护企业及产品基础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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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范围


挂网药品的上市持有人企业对在我省已挂网药品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但不局限于这八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核验本企业申报挂网药品的价格偏差、及时规范更新申报挂网药品价格:

(一)我省现行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格的;
(二)同企业药品不同规格、包装之间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特别是存在规格、包装价格倒挂的;
(三)同通用名药品仿制药挂网价高于原研、参比制剂价格的;
(四)同通用名药品未过评产品挂网价高于过评产品的;
(五)挂网药品价格明显高于药店销售价格或网络销售价格的;
 (六)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未按照梯度降价要求调整价格的,非主非备中选药品在我省执行价格高于中选价1.5倍或最高中选价的;
(七)低价老药、常用药通过更换包装、剂型、转厂等手段挂网出现“异常”高价的;
(八)相同品种、给药途径、小众剂型但效价值畸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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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


(一)对于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仿制药价格倒挂数据表》中的药品,我中心正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数据对企业进行议价谈判。


 (二)对于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三同药品问题线索》,我中心将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异常价格采取价格风险提示处置措施,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的进行黄标价格管理高于75%分位数3倍的进行红标价格管理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5倍以上的药品,我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要求进行约谈


(三)请各相关企业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及时完成异常挂网药品价格对照排查、规范调整和排除价格风险等工作。对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的,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目前全国已有27省公开发文落实相关工作。总体来看,随着“全国药品挂网价格一览表”的常态化应用,全国药品价格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各省价格协同机制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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