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保监管智能化、人性化的推进下,“非药”严管破冰迹象明显,不少地区开始在医保准入、监管等方面做出优化;与此同时,头部连锁加快“非药”赛道布局,门店属性逐步从“药品零售”向“多元化零售”演进。
头部连锁,加速「非药」赛道布局!
医保控费及集采常态化影响下,零售药店面临利润下滑困境,探索品类及服务多元化经营,以寻找利润增长点已是行业大势所趋。
2024年2月,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显示,在一心堂原经营范围中增加“足浴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住房租赁;中草药收购”。
2024年1月,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药房”)发布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显示,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增加经营范围:病人陪护服务;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
同期,漱玉平民也发布公告称,拟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水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
2023年9月,老百姓大药房公布当月《机构投资者交流活动会议纪要》,并在其中谈到,门诊统筹落地后医保系统能获得全面的数据,对“非药”的陈列会有所放开,“非药”的消费频次更高,门店可以利用“非药”高频带低频。
此外,健之佳近日发布的公告还提到,拟使用自有资金,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健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健之佳”),将香港健之佳建设为境外采购平台,构建境外采购体系,通过代理境外一些独特小品种,形成商品差异化,同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升健之佳“非药”品类商品竞争力。公告显示,除药品、医疗器械外,其经营范围囊括个人护理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母婴用品、酒类、日用百货、体育用品及器材、文具用品采购及销售;贸易、货运、仓储及装卸服务、代理、经纪;跨境电子商务等多个板块。
值得一提的是,在众多“非药”类赛道中,宠物市场是头部药店“围猎”的重点对象。当前,益丰、大参林、老百姓、一心堂、健之佳、漱玉平民等上市药店,都在不同程度地布局宠物用品市场、经营范围包含或新增了“宠物用品”。
但需要关注的是,在多元化探索中,药店要弱化严肃形象,但不意味着抛弃“健康”标签,始终需要围绕“药品交易/健康场所”的主线做加法,而不能做得过杂,如果跨越过多过大,容易造成消费者的疑惑甚至反感,失去原有的健康专业壁垒,沦为“杂货铺”。
多地明确,放开医保定点药店“限非”
与此同时,近段时间以来,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范围已有解禁趋势。
近期,甘肃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集中清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内容,纠正“禁止(限制)定点零售药店摆放或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商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条款。此前,安徽省医保局也做了类似的纠正,要求删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店内摆放、销售其他物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条款。
事实上,关于医保定点药店“非药”的“禁”和“放”一直在业界存在较大争议。
多年以来,基于医保基金监管风险考虑,为杜绝医保卡变“购物卡”现象,不少地方医保部门通过协议规定零售药店不得陈列和销售“非药”等。尽管随着制度不断完善,不少省份医保局在后续出台的定点药店协议管理中不再提出对“非药”经营的限制,但在下面的地市县,仍存在着不同形式的“禁令”,对药品零售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困扰。
2018年3月,原《法制日报》曾刊发署名文章《治理套取医保资金要出重拳》称,“可以考虑一刀切地禁止任何药店摆放、销售“非药”。对此,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当时反驳说,零售药店按照有关部门登记、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权利不应受到干涉与侵犯;同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未对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类商品设置禁止性条件。因此,以获得医保协议药店资质为要件,强令其不得经营“非药”,是“懒政”的一种。
同月,四川省医保局在复函四川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时也提到,现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零售药店不得陈列和销售除药品以外的化妆品、食品和日用品”的要求缺少法律和行政依据。
2023年6月,国家市场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引起了药品零售企业的热烈反响。有从业者表示:“借此机会,希望能够将目前各地市医保局还存留的包括‘禁止摆放经营非药商品’诸如此类超出部门职责范围、法律依据不足的相关规定、行政性协议和实际做法等彻底清理干净。”
目前来看,在医保监管智能化、人性化的推进下,“非药”严管破冰迹象明显,不少地区开始在医保准入、监管等方面做出优化,全面放开「非药」限制或只是时间问题。
不干涉药店经营范围,部分地区细化调整管理方式
需要一提的是,对药品分区管理是当前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前置条件。
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下发《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2022年6月27日,江苏省医保局在答复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朱华林代表关于“准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的建议时就表示,随着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群众在零售药店购买保健食品的实际需求,江苏省内部分地区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时做出细化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经营保健食品,对于保健食品以及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等,实行与医保可支付药品分区、分柜陈列销售,并做医保基金不可支付的标识。
2022年9月6日,湖北恩施州医保局在答复州政协九届一次会议陈祥蓉委员“关于改善定点药店营商环境的提案”时进一步表示,医疗保障部门不干涉药店的经营范围,政策上也未做出限制经营范围的规定。只是要求定点药店进行分类分区管理,并按规定限制了医保刷卡的使用范围。
2023年9月26日,山东临沂市医保局在答复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刘波委员“关于允许医保药店销售功能性食品的提案”时也强调,临沂市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但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临沂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乙方应将药品、医用耗材与其他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分区摆放。”定点零售药店允许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销售区域内可以销售功能性食品。例如红牛、赤小豆、大枣、枸杞子等,都可以在药店内摆放销售,但不能使用医保基金支付。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更是让医药零售行业看到了转机。《办法》规定: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以上政策均直接点到了药店“非药”业务,且给予了开展该业务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及部分地方医保部门对定点药店“非药”管理方式的转变,也侧面肯定了药店“非药”经营业态。
或许,在商业环境和政策的变化下,我们可以期待:未来,药店不仅仅只是一个提供药品的场所,还将成为一个能提供完整健康解决方案的场所,一个围绕生活的“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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