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某三甲医院发布的一则自主招聘公告在医疗界引起热议。公告显示,医院自主招聘82名工作人员,涵盖护士、临床医生等岗位,学历要求普遍在本科以上,许多岗位更是标明硕士起报。但公告明确指出:所有录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务派遣制,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约,“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

  

图源:该院官网截图



不止新进人员

院内人员也会转为劳务派遣


在医院,劳务派遣并非新生事物,其存在也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在公立医院严控编制总量的背景下,后勤保洁、设备维护等辅助性岗位通过劳务派遣补充人力,能够帮助医院降低用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但,当下劳务派遣的范围早已超越厨师、水电工等后勤岗位,导医、分诊员,乃至科室助理,均已大量采用派遣模式,临床医生、护士、技师、药师等核心岗位也开始被派遣大军覆盖。


去年年底,浙江省某知名三甲医院一次性招聘1162名派遣制员工,其中包括急诊、麻醉、内科医生等重要临床岗位。


2024年,知名医疗博主王兴医生晒出了自己的合同,这位北大博士、副高职称的知名医生同样是“劳务派遣”。一项针对9所公立医院的调研显示,派遣员工占职工总数比例最高达26%,平均为11%,整体已突破法定10%的上限。


事实上,劳务派遣并非只针对医院新进人员,即便已是在岗多年的老职工,也依旧躲不开被纳入劳务派遣的现实。


近期,某地【市长信箱】上出现了一则让人心里很不是滋味的投诉!


据投诉人反映,当地医疗系统内的编外聘用人员,在未被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情况下,被要求转为第三方劳务派遣。也就是说,相关医务人员劳动关系的主体变了,原来跟医院签的合同,现在要换成跟第三方公司签了。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一则来自“××市妇婴医院”的《劳动协议告知书》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引发广大医护人员的热议。


该通知称:医院为“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将原有临时员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院方承诺工作地点、岗位职责不变,工资待遇“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2080元(含保险个人)发放”。



另有四川一名医务人员反馈,某市一家二甲医院将不再续签部分医务人员合同,愿意继续留院工作的将转为劳务派遣,只有基本工资,不再发放绩效。




一省发文

同工同酬、缴纳社保

  

此前,曾有医务人员发帖引发广泛热议:“听到一个扎心的消息:现在很多医院招聘医务人员开始大量走劳务派遣了。同学说他们科里新来的三个住院医全是劳务派遣,天天跟着值夜班、管病人,病历写得比谁都勤快,可工资条上的数字还不到编制内同级医生的一半。没有季度奖,没有年终福利,公积金按最低标准交。

  

“科里一个外地考来的硕士小陈,干活极其认真,可科室发上一季度的超劳补贴,名单上却没有他。护士长看不过去,私下问他:怎么不去问问?陈只是摇摇头‘我问过了,说我们派遣的不参与这个分配’。”


说到底,大家不愿意转为劳务派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劳务派遣涉及三方雇佣主体,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通过第三方派遣单位建立联系。换句话说,被劳务派遣的医务人员并不属于医院,而是属于第三方派遣单位。这样的劳动关系会减少劳动者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其次,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尤为突出。很多医院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按最低标准缴纳,特别在养老和公积金上,编内编外差异显著。就连季度奖、年终奖等常规福利,劳务派遣人员也常常被排除在外。


最后就涉及到这些人员的职业发展问题。由于他们并不属于医院,因此在职称评审、职务竞聘、进修深造时,往往会受到限制。如果涉及到医疗纠纷,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更是难以得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4月20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西省劳务派遣用工指引》的通知。



该指引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简称“三性”岗位)使用,不能扩大使用范围。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主动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协商;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被派遣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山西省此次发文为劳务派遣人员“硬核撑腰”,将许多原则性规定落实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强硬的执行标准,是劳务派遣医务人员的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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