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飞刀”新规来了。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对施行已达21年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修订。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修改,首次明确要求:“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
这一修订引发行业热议,其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解读是: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医生“飞刀费”私下现金交易模式正式被纳入制度监管轨道,优质医疗资源跨院流动将在“阳光化”框架下运行。
21年来首次修订:
费用走机构、收入要纳税
原版《暂行规定》由原卫生部于2005年发布,是国内较早时期制定的、较为系统全面地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文件,今年为首次修改。
据悉,原《暂行规定》已提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且明确规定:“会诊费用由邀请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直接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但因缺乏对会诊医疗机构“如何向医师分配、是否纳税”的明确规定,现实中大量会诊费仍通过患者或邀请方直接以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专家个人,既脱离财务监管,也造成税收流失。一旦涉及医疗纠纷,私下交易因无票据留痕,医患双方均面临举证困难。
如今,修改后的《暂行规定》明确:“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
也就是说,“飞刀费”将不能再以现金红包的形式直接塞进医生口袋。它必须走“公对公”的通道,由邀请医院统一支付给会诊医院,再由会诊医院按制度分配给医生,并依法纳税。
《暂行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其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与之相呼应,修改后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一名医师只有一个主执业机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都为其他医疗机构。在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时,需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还新增条款明确:医师擅自外出会诊或在会诊中违反相关规定、索要或非法收受财物的,由主执业机构记入医师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档案,涉嫌违法的按《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追究责任;医疗机构疏于对本机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以及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对医师会诊管理混乱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会诊费“阳光化”提速:
制度红利释放,落地配套待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出台后,引起业内广泛热议。
在业界人士看来,新规并非限制专家外出会诊,更不是否定医生技术劳动价值,而是将既往模糊地带“阳光化”。一方面,明确医生享有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且报酬应体现技术价值,法定节假日会诊还应提高标准,这在部门规章层面首次对医师会诊报酬属性作出正向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机构对机构结算—医院建章分配—依法代扣个税“的闭环,使医生收入合法、透明、可追溯,避免因收取大额现金被误读为”收受红包“,也降低医生个人的法律和廉政风险。
对患者而言,今后院外专家会诊或手术费用将通过邀请医院按当地价格政策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改变过去“先谈价、私塞信封、无凭据”的操作模式,费用透明度显著提升。
对基层医院而言,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下沉不再瞻前顾后,有助于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县域和基层有序辐射。
不过,修改后的《暂行规定》要真正从纸面走向实操,仍有待各地配套制度的细化与落实。
首先,是会诊收费标准,目前多数地区仍执行多年前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与专家跨区域出诊的时间成本、技术难度存在落差,部分地区已开始探索市场调节价或自主定价备案,但全国层面尚未统一;
其次,是院内分配制度,大型三甲医院需尽快制定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办法,明确扣除比例、差旅报销标准及个税代扣流程,这需要人事、财务、医务多部门协同;
再次,是多点执业与临时会诊的边界,修订后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重申一名医师只有一个主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属多点执业,须依规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这与临时性外出会诊需严格区分,防止责任悬空。
随着各地配套价格政策和院内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费用走机构、报酬可分配、收入要纳税、责任能追溯”或将成为外出会诊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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