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行业发展,医疗服务和药品耗材价格管理政策不断更新,项目标准出现较大变化,特别是医疗机构场所内第三方服务逐渐兴起,互联网诊疗量快速增长,原有的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要求难以适应新的形势。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工作,规范医疗机构线上线下价格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对《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进行修订,起草《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2月13日,《规定》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16日。
《规定》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价格透明度"为核心,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出系统规范,将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并要求医疗机构督促服务场所内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作出专门要求,确保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内所有价格"标得清、看得见"。
《规定》21条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及服务场所。
2.价格公示内容和原则:要求医疗机构集中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等,同时需向患者定向告知具体服务价格信息,确保价格“标得清、看得见”。
3.特殊服务规定: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的价格公示作出专门要求。
4.互联网医院监管: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其依法公示价格信息。
5.明确禁止行为:不得在公示价格外加价、收未标明费用;结算价不得高于公示价;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比价、弱化不利价格条件;不得把市场调节价谎称为政府定价 / 指导价。
6.监督方式和法律责任:明确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对违反价格公示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此次价格公示制度修订,着眼医疗服务行业长远发展,力求提升医疗机构社会公信力,通过透明化重塑医患信任、优化资源配置,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实现“透明化”与“效率提升”的双赢,更为“十五五”期间医疗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随着《规定》的有效实施,不同级别、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机制将日趋完善,相应的价格也将更加公开、透明和合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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