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容易让人误会的是,有人说:不光查医生本人,还会把配偶、父母、子女的资产一起倒查进来。之所以说,让人误会,是因为重点不在挨个排查,关键在于触发条件和先后顺序。也就是说线索被触碰到了。比如被人实名举报,再比如医保拉到异常数据,或者审计发现了疑点。不管哪一种,都不是凭空开始的,而是先有信息落到某个点上。一旦触发,重点不是名下有没有异常钱款,而是钱从哪来,什么时候来的,和谁的链条能对上。实际上,医疗行业灰色利益的根源,从来不是普通临床医生,而是长期存在的以药养医体制漏洞、药价虚高机制、集采流通漏洞、上游商业行贿链条。但是,在当前从严追责的司法环境下,金额累计核算、事后追溯核查成为常态。一名从业十年、二十年的基层医生,在不知情、不设防的状态下,多年小额往来金额累计突破3万元,是极易发生的事情。这就造成了最尴尬的行业现状:新规之下,大量基层一线医生被动触碰刑事红线,行业几乎陷入“全员高危”的执业困境。源头乱象无人根治,末端从业者全员担责,既无法从根本上净化医疗环境,反而让一线医生成为医药行业漏洞的背锅者。更引发争议的是司法对比的失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门槛提升至300万元,针对高层公职人员的大额贪腐留有核查裁量空间,而针对基层普通医生的小额累计行为,却执行极致的从严标准,尺度差异让大量从业者难以认同。那么,医生如果被查出收回扣,到底会不会,或者说真的3万入刑吗?许多人存在这样的误区:公立医院医生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回扣一律构成受贿罪。新规下的定性逻辑,判断标准不取决于医生所在医院,是否有编无编,也不在于职称高低,而是在于其收钱时,行使的职权性质。涉及“管理、审批、监督、采购”属性的属于公务行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仅从事诊疗、开具处方等纯技术工作,不涉及管理权限的,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新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数额,完全参照行贿罪、受贿罪的标准执行。据此,很多人误以为,医生涉贿数额标准一致,处罚力度就相同。两者仅“数额门槛”一致,在刑罚力度、财产处罚及裁量规则上存在根本差异。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统一细化标准,需由法官综合裁量,新规明确不实行同额同判。不少处于困境之中的普通医生,并不是骨子里有多贪心。大多都是因为过去的扭曲的薪酬体制以及“以药养医”的惯性路径,而掉入了泥潭。科室绩效被压下去之后,药企上门来拜访,各种各样的小恩小惠打着“讲课费”、“劳务费”的幌子,一点一点把临床一线的小医生拉下了水。所以,把它归结为个人的道德缺失的话,还不如说是制度上的漏洞造成的集体失足。但这并不是可以暗自庆幸的理由,也不是获得了护身符,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就一定能够减轻刑罚。如果这样认为,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现在是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抓痕的厉害之处,就是你每一条异常进账,都可以找到痕迹,当这些异常累加起来形成证据链之后,想要逃避追责基本不可能了。作为一名医生,当下的明智之选,不是考虑怎样利用自己的身份来规避风险,而应该是看清大势。明白大数据是不会欺骗人的,每个超标异常的数值,都会默默地记载下行为的过程。并且,“社会危害性”也不是橡皮泥。长期大量的主动收受贿赂,并且对药物安全造成间接的影响的话,想凭借身份轻易逃脱是不可能的。我万分欣慰的看到,在官方的反腐败表态中,一直强调最终目的是要推进制度的完善,并不是简单地对人进行处罚。这样对于我们临床医生来说,是一种相当大的安慰。最后,老叶想说的是,医疗业务,从药企到代理商,到院长到科主任,到一线医生,每人都有自己的生态位,也都有价格。医疗每年搞专项行动,轰轰烈烈抓一批院长,所以,作为医生,我全力支持全行业全域反腐,期盼相关部门正视医疗行业反腐难点、源头治理。但是,患者自愿赠送少量土特产不宜认定为受贿,需客观看待医护职业特殊性。医药回扣是长期行业潜规则,根源在于多方面:药企学术交流互动频繁、医护高强度值班付出与薪酬不匹配、医院药品耗材采购监管缺位。多数医护本心向善,若一刀切全面彻查,几乎无人能置身事外。治理不应只靠惩处,要从源头改革:精简医药流通中间商,联动医保划定耗材药品指导价,隔绝药企与医护利益接触;完善医院内部管理与医护薪酬体系。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西莫格鲁的制度理论,良性制度需规则清晰、贴合现实、可预期。违纪违法应该区分,门栏太低造成模糊标准。即便医生触碰红线,也应先警告教育,后才是法律底线。医疗腐败应该治理,但面对群体性腐败,应该采用源头治理措施。执法处置宜审慎,单纯抓典型有失公允,依靠制度堵漏洞,才是治本之策。靠五月、八月,发几个文,就能解决了?单纯靠执法,解决不了利益链问题,只有靠制度把利润空间归零,才能从根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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