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布新规!一名医师只能有一个“主执业机构”!

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第15号令,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施行后,卫生健康领域推进法制统一、完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图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本次清理工作共涉及多部现行部门规章,核心内容包括: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废止《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并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调整为规范性文件管理。


其中,医师多点执业、外出会诊、执业注册等条款的调整,标志着我国医师执业管理模式迎来关键转向。




修改背景:

落实上位法要求,回应实践新形势

本次规章修改的直接动因是法律体系的更新与机构改革的落地。

▶ 上位法变化:2022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医师执业注册、多点执业、定期考核、注销注册等制度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而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公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公布)等规章的部分条款与《医师法》存在不一致,亟需修订以维护法制统一。


 机构改革: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卫生计生委”更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应调整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此次修改统一更新了相关表述。


▶ 实践发展:我国医师队伍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从2012年的1.94人增长至2025年的3.78人,医务人员短缺矛盾有效缓解。管理重点从“增加供给”转向“规范行为、提升质量、引导资源下沉”。


同时,多点执业、外出会诊中的报酬分配、医疗纠纷、廉政风险等问题也需要更明确的制度回应。

此外,根据国务院许可事项清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相应条款一并修改。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血站管理办法》中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处罚规定作了加重。鉴于已出台《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本次废止了1995年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核心修改内容解读:

医师执业管理的关键转向


1


明确“一个主执业机构”

原《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探索了“区域注册制度”(医师按省级行政区划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主执业机构注册,其他机构备案即可)。这些制度在缓解医疗资源不足、方便医师下沉基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医疗机构对医师的管理责任。


本次修改严格对标《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具体调整为:

▶ 明确“主执业机构”概念: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统一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统一修改为“医疗卫生服务”。将原“主要执业机构”统一修改为“主执业机构”,强调医师只能有一个主执业机构。


▶ 多点执业需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医师在其他机构执业,不再适用“备案”方式,而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 特定情形无需变更手续: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医疗联合体内执业等情形,按照《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这一调整并非对多点执业的限制,而是将管理方式从“宽泛鼓励”升级为“规范有序”。通过“一个主执业机构、多个增加执业机构”的框架,实现权责对等,主执业机构对医师的日常管理、考核、违规处理承担首要责任,其他执业机构也有明确的监管依据。这有利于引导医师有效下沉基层,同时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2


细化情形,衔接《医师法》

修改后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对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情形进行了更新:

▶ 不予注册新增情形: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 注销注册明确流程:医师死亡、受刑事处罚、被吊销证书、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等,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这些条款与《医师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保持严格一致,填补了原规章的空白,使医师执业资格管理更加严谨、可操作。 



3


外出会诊管理,报酬制度化、责任清晰化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本次修改了9个条款,重点包括:

▶ 会诊报酬制度化:新增规定“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其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 紧急会诊例外:将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情形修改为“除紧急救治外,会诊邀请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这一“除外规定”呼应了《医师法》关于紧急救治义务的要求,保障了危重患者的救治权益。


▶ 违规处理升级:医师擅自外出会诊或会诊中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的,由主执业机构记入年度考核、定期考核档案,并依照《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处理。医疗机构疏于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原规定对会诊报酬仅有原则性表述,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医师技术劳务价值未充分体现,也存在“灰色收入”风险。新规明确要求建立制度、依法纳税、体现技术价值、法定节假日提高报酬,既保障了医师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廉政风险防控。紧急会诊例外则体现了“生命至上”的法治精神。



4


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禁考期限具体化,处罚更严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将“终身不得报考”修改为“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报考”;将“2年内不得报考”修改为“自下一年度起二年内不得报考”;医师参与考试作弊的,本周期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在校医学生作弊情节严重的,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报考。


原规定的“终身禁考”过于严厉且与部分情节不相称,调整为有期限的禁考(三年)更符合比例原则。同时,将医师作弊与定期考核挂钩,强化了职业诚信约束。



5


血站违规处罚加重,外国医师审批权限下放

▶ 血站管理办法:增加条款,对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相关人员暂停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严格对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将审批机关统一明确为“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国务院许可事项清单要求。



从形式更新到内涵升级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在解读中指出,过去探索的“区域注册+多点备案”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缓解资源不足的务实举措。进入新时代,医师队伍数量与质量双提升,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化、规范化。


新规要求“一名医师只有一个主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均需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这并非收窄执业自由,而是通过“精准定位、权责对等”构建一个更为有序的执业管理新框架。


它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监管盲区,有助于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患者安全,最终实现医师权益、医疗质量与体系效率的多赢。


在外出会诊方面,郑雪倩认为,新规强调会诊报酬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并要求建立制度、依法纳税,是保障医师合法取酬、调动优质资源下沉的关键举措。同时,增加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了“放管结合”的闭环。


本次国家卫健委对5件规章的系统性修改,是一次以《医师法》为纲、以实践需求为底的“立改废释”行动。其核心逻辑是:

▶ 与上位法严格对齐:所有与《医师法》不一致的表述和制度设计均予修正,确保法制统一。


▶ 从鼓励数量转向规范质量:医师执业管理从宽松的区域注册、多点备案,升级为以“主执业机构”为核心的精细化、责任化管理。


▶ 保障权益与强化监管并重:既明确会诊医师的合理报酬权,又严惩违规擅自会诊、收受财物等行为;既为紧急救治开“绿灯”,又对血站违规、考试作弊等行为加重处罚。

可以预见,随着新规落地,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逐步调整医师注册信息系统和审批流程,医疗机构需要修订内部外出会诊管理制度和报酬分配方案,医师个人也需重新审视自身执业机构的备案状态。


这一系列变化,将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规范有序下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国家卫生健康委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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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内容的专家解读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郑雪倩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公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公布)作为我国医师执业管理的部门规章,自公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帮助基层提升技术水平、满足群众就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公布、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的施行,两部规章应当进行相应修订调整,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也同时提出,推动加快《关于引导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修订工作进展,促进多点执业行为有规可依、有规必依。及时修订两部规章,保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非常必要。一、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实现关键语言表述与制度内涵的衔接统一严格对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法律规定,将制定依据、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多点执业、申请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以及外出会诊等表述按照上位法进行更新,使表述更为准确。包括将《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法律依据补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统一修改为“医疗卫生服务”,将“所在医疗机构”统一修改为“主执业机构”等等。这不仅是文字表述上的更新,更是从形式到内涵的全面对齐,其核心在于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遵循的具体规范,确保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同国家医疗卫生法治进程同频共振。二、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在既往的工作中,探索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指执业医师按照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除主执业机构需要注册外,医师在其他机构执业备案即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探索上述制度,是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矛盾、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举措,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的管理。进入新时代,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医师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由2012年的1.94名增长至2025年的3.78名,医务人员短缺的矛盾有效缓解。医师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引导医师有序下沉基层,让患者就近享有优质医疗资源。2022年3月,新《医师法》施行,从法律层面对医师多点执业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即多点执业的医师(包括跨省多点执业)只应有一个主执业机构。根据《医师法》第十八条,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是:(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现行的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与《医师法》要求已不相符合,因此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进行了修订,调整为一名医师只有一个主执业机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都为其他医疗机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不管是去省内还是省外,都需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如果符合《医师法》第十八条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情形的,不需办理增设执业地点手续。这一调整并非对医师多点执业的限制,而是旨在通过“精准定位、权责对等”的原则,引导医师有效下沉基层,构建一个更为规范、有序的医师执业管理新框架,是深化医改背景下对医师执业管理模式的一次重要精细化升级。它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监管挑战,旨在将医师的执业精力引导到更加规范、有序、可持续的轨道上,最终实现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医师权益、提升医疗体系整体效率的多赢局面,为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夯实人才与制度基础。三、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情况做出除外规定按照原《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会诊邀请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但临床实践中,部分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虽自身不具备相应诊疗科目,但因患者病情危重、无法转运,需要邀请其他医院会诊予以紧急救治。此种情形虽临床罕见,但涉及患者生命健康的安危,按照我国《民法典》、《医师法》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应当予以支持急救会诊。因此修订条款增加了“除紧急救治外”的除外规定。与《医师法》要求相衔接,有法可依。四、调整医师外出会诊制度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修改为“会诊医疗机构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这次修订强调应当按照医师外出会诊付出的技术劳动价值,制定外出会诊的费用及规范医师外出会诊分配制度,医师合理取酬并依法向国家纳税。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的同时,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同时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疏于对本机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以及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对医师会诊管理混乱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强调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责任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整个医疗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此次适时修订两部规章,是落实法律要求、回应现实诉求、保障各方权益的系统性工程,为医疗卫生行业提供更清晰的规范和指引。对于适应新时代医疗行业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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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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