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部分地区医共体建设将“统一法人代表”视为的前提条件和关键成功因素认为是“最优解”。各级专家学者和医共体顶层设计者、操刀者对此也是各执一词,看似都有道理!实则混淆了“手段”与“目标”的本质区别。正如黄二丹老师所强调,“不能把手段当成目标”明确指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核心目标是“构建一体化、连续性以健康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让群众享有更优质高效的健康保障。”,医共体紧密型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而非目标本身。

统一法人代表模式看似在初创阶段能快速推进管理整合,实则暗藏权力集中、基层失活等弊端,更重要的是,长远看很大可能会制约协同,更不利于医共体集团化管理组织能力的培育和发展削弱医共体的整体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统一法人代表”政策没有明确支持“例外探索”“基础要求”

国家政策层要求医共体实施“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核心是“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等协同”,而非“法律身份的统一”核心是实现“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信息、后勤”七统一,七统一的实现政策强调的“前提”是治理机制,而非统一法人代表:政策明确要求“制定县域医共体章程,完善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定期协商的议事决策制度”“负责人员中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这说明“集团化管理”的前提是“共治共享的治理架构”,而非“单一法人代表的集权管理”——只要通过章程明确权责、建立协同机制,即使法人代表不同,也能实现一体化管理

国家政策层要求医共体实施“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核心是“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等统一”。“七统一”的实现政策强调的“前提”是治理机制,而非统一法人代表。政策明确要求“制定县域医共体章程,完善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定期协商的议事决策制度”、“负责人员中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这说明“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的前提是“共治共享的治理架构”和“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而非实施“单一法人代表的集权管理”。

实施“集团化管理不等于法人合并——其他行业,比如最紧密的“利益共体”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法人代表大多是不同的核心通过股权章程和管控模式设计实现集团化管理运行高效

紧密型不等于必须统一法人代表——政策要求的“七统一”是“管理运营层面的统一”,而非“法律身份的统一”,如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医保支付、统一质量控制,是要通过一套“集团化现代医院制度体系”(这恰恰是我们最不擅长、也不愿意面对的,也是我们现行的医共体考核评价体系所缺失的)来实现,尽量规避行政化“人治”倾向。

因此,统一法人代表是部分地区的探索路径,但绝非国家层面的强制要求或普适前提。这意味着“法人资格独立”是政策明确要求,统一法人代表“例外探索”而非“基础要求”更不是必要条件!

“统一法人代表”是医共体的前提条件和最优解吗?

根源上要从医共体总院和分院关系说起,总院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集权模式、分权模式或混合模式)管控各分院及其他协作单位,取决于各自的定位和关系属性等,建医共体不是将总院、分院原来的竞争关系变为父子关系或上下级关系,而应该是“资源互补、错位发展协同共生的协作关系——总院侧重疑难重症诊疗,分院聚焦常见病、多发病、公卫服务,通过协同形成县域医疗服务闭环。但统一法人代表导向高度集权,在公立医院的运行体制和文化背景下,高度集权模式下总院和分院的关系大概率会演变为“父子”或“上下级”关系,各自的定位会被扭曲、协同会被制约!

首先、协作关系的“平等性”被层级管理异化,分院丧失话语权与参与感

决策机制从“协商共治”变成“单向指令”

法人代表(总院负责人)主导重大决策,分院仅作为“执行单元”而非“协作主体”,缺乏对资源调配、业务规划、利益分配等核心事项的实质表决权。例如,分院提出贴合基层实际的需求,可能因与总院或国考的方向不符被否决,导致分院“不想提、不愿参与”,主动性从根源上被压制

治理架构从“协作平台”变成“管体系

医共体本应是总院与分院的“协作联盟”,集权模式下,总院会面推进将分院纳入总院的内部管理链条,分院负责人沦为“中层管理者”而非“协作伙伴”。这种身份转变让分院失去独立思考的动力,“主动谋划自身发展”变成“被动完成总院任务”违背了协作关系中“各展所长、协同进化、合作共赢”的核心逻辑。

其次、协作关系的“互补性”被资源虹吸消解,分院丧失自主发展能力

资源流动从“双向互补”变成“单向输送”

总院主导资源调配,本质是成为“内部统筹”而非“协作共享”,易导致优质人才、设备、资金向总院集中(如抽调分院骨干医生、占用分院资金)。分院作为协作中的“资源供给方”而非“平等受益方”,逐渐丧失自主更新设备、培养人才、优化服务的能力,只能依赖总院“输血”,无法形成“自我造血”的主动性

服务定位从“错位互补”变成“被动依附”

协作关系中,分院可基于自身优势打造特色服务,与总院形成互补集权模式下则要求分院对标总院诊疗管理标准,执行国家政策,比如强制推行与基层实际不符的“同质化服务”“达标考核”,导致分院“想做的不能做、不想做的必须做”,特色优势被抹杀被动依附主动性自然不会高

再次、协作关系的自主运营很难实现“自主灵活”变成“层层审批”分院丧失创新试错空间

协作关系中,分院可自主决定日常运营管理的具体事项,但统一法人代表为了规避各类风险,总院会制定更多、更细的各类审批流程,会导致决策冗长、响应滞后,让分院“想创新、怕麻烦”,主动性被审批流程消磨。

此外、协作关系的“共赢性”被利益统筹扭曲,分院丧失价值认同

利益分配从“共赢共享”变成“总院主导”

医保基金打包后结余收益被总院统筹,上下附属关系”模式下很可能会存在分配失衡,基层比例明显偏低,基层分院实则承担的公卫服务、慢病管理、较快教育、基层转诊“低成本、高公益”任务。要承担很高的人力、物力成本,导致分院“干得越多、亏得越多”,缺乏主动协同的动力。

价值认同从“协作伙伴”变成“附属单元”

在统一法人代表的管理逻辑中,分院的价值被定义为“总院的延伸服务点”,而非“独立的协作主体”。分院的工作成绩被归因于总院的“管理到位”,分院的创新实践被视为“执行总院要求”,导致分院医务人员丧失职业认同感与成就感。例如,分院探索的“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新模式,最终被宣传为“总院医防融合成果”,分院团队的付出未被认可,主动性被价值忽视消解。

此外,实行唯一法人代表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民事层面,需对全域分院医疗事故、诊疗过错兜底赔付,承担统一采购、融资等合同债务及全域劳动用工赔偿,法人对外担责后可能因管理过错遭内部追偿;行政层面,分院医保套保、医疗质控违规、财政资金挪用、物价药械违法等,均以总院法人为处罚对象,法人代表会被约谈、失信惩戒、限制执业甚至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层面,若分院发生重大诊疗过失、集体套保、招投标受贿或重大安全事故,法人代表可能因直接管理责任涉医疗事故罪、诈骗罪等,面临刑事追责;信用与人身方面,法人失信将导致法人代表被限高、纳入行业黑名单、吊销任职资格,叠加党纪政务处分。要规避这些风险的难度大、成本高!

相比而言,“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既能实现真正的紧密型管理,又能保留基层自主权,更利于实现“命运共体”(互相信任才能保障“连体连心”)和“发展共同体”(做大增量才能“利益与共”)的改革目标

其一、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以机制协同和管控体系建设为核心,破解了“身份统一”才能一体化的认知误区。黄二丹老师指出,医共体的“紧密性”不在于法律身份的捆绑,而在于治理、利益、业务三大机制的协同发力。在治理层面,通过建立包含基层代表的理事会或管委会,可实现多方协商共治,避免统一法人代表带来的权力集中与“一言堂”问题。在管理层面,推行的“五不变”原则,保留成员单位法人资格、机构性质等核心权益,同时通过“六统一”实现行政、人事等一体化运营,正是机制协同的成功实践。在利益层面,医保总额打包付费、结余留用与分院分成机制,能让基层从协同服务中切实获益,激发积极性。业务层面,检验、影像等共享中心的建设,以及医防融合、专病全程管理模式的推行,可实现医疗服务同质化诸多实践已经证明,机制协同才是一体化运营的核心密码,法人身份统一并非必要条件。

其二、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坚守基层自主底线,避免了统一法人模式下的基层“失血”风险。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关键衡量标准之一,是基层服务能力与积极性的提升。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通过“法人资格独立”的制度设计,让基层机构保留了运营自主权与发展话语权。在决策环节,基层代表进入治理架构,能够充分表达符合辖区实际的服务需求,避免政策“一刀切”;在资源配置上,“资源共享+利益补偿”机制既保障了县域资源统筹利用,又防止了基层“被抽血”;在发展路径上,基层机构可依据自身优势打造特色服务,形成与总院的错位互补。这种“统一而不集权、协同而不依附”的关系,真正实现了“县强、乡活、村稳”的改革目标

医共体建设的本质是通过资源整合与服务协同,提升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与质量,而非追求形式上的身份统一。统一法人代表模式看似在初创阶段能快速推进管理整合,实则暗藏权力集中、基层失活等弊端,更重要的是,长远看很大可能会成制约协同,更不利于医共体集团化管理组织能力的培育和发展削弱医共体的整体活力和核心竞争力。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以机制协同为纽带,以基层自主为保障,以因地制宜为原则,既实现了“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的核心要求,又守住了“激活基层、服务群众”的改革初心。

时值县域医共体建设全面推进,我们首先要做的可能不是总结模式经验、规划2.0、3.0,也许更应该直面问题,认真反思:现在的状况和结果是我们想要的吗?我们到底做对了什么?做错了什么?哪些“似是而非的事”我们没看明白、没想清楚就跟风去做了?.......

“统一法人代表”和“不统一法人代表”,哪个好?没有绝对的答案,每一种模式的成功都依赖于其落地的政策、基础、文化和配套制度机制的建设。我们要研判的是哪种模式的底层逻辑更科学、更经济、成功的可能性更大、更能持续。

更重要的是,不论“法人代表”统不统一,我们都要摒弃“唯身份论”“行政化”的思维转而聚焦医共体内部的制度创新与机制优化做难而正确的事情,科学打造的集团化的管理组织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支撑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我们医共体操刀者要逐渐学会和发挥“非职务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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