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部分地区医共体建设将“统一法人代表”视为的前提条件和关键成功因素,认为是“最优解”。各级专家学者和医共体顶层设计者、操刀者对此也是各执一词,看似都有道理!实则混淆了“手段”与“目标”的本质区别。正如黄二丹老师所强调,“不能把手段当成目标”,他明确指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核心目标是“构建一体化、连续性以健康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让群众享有更优质高效的健康保障。”,医共体“紧密型”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而非目标本身。
统一法人代表模式看似在初创阶段能快速推进管理整合,实则暗藏权力集中、基层失活等弊端,更重要的是,长远看很大可能会制约协同,更不利于医共体集团化管理组织能力的培育和发展,削弱医共体的整体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统一法人代表”政策没有明确支持,是“例外探索”,非“基础要求”。
国家政策层要求医共体实施“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核心是“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等协同”,而非“法律身份的统一”,其核心是实现“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信息、后勤”七统一,而“七统一”的实现政策强调的“前提”是治理机制,而非统一法人代表:政策明确要求“制定县域医共体章程,完善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定期协商的议事决策制度”、“负责人员中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这说明“集团化管理”的前提是“共治共享的治理架构”,而非“单一法人代表的集权管理”——只要通过章程明确权责、建立协同机制,即使法人代表不同,也能实现一体化管理。
国家政策层要求医共体实施“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核心是“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等统一”。“七统一”的实现政策强调的“前提”是治理机制,而非统一法人代表。政策明确要求“制定县域医共体章程,完善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定期协商的议事决策制度”、“负责人员中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这说明“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的前提是“共治共享的治理架构”和“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而非实施“单一法人代表的集权管理”。
实施“集团化管理”不等于“法人合并”——其他行业,比如最紧密的“利益共体”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法人代表大多是不同的,核心通过股权、章程和管控模式设计实现集团化管理,运行高效。
“紧密型”不等于“必须统一法人代表”——政策要求的“七统一”是“管理运营层面的统一”,而非“法律身份的统一”,如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医保支付、统一质量控制,是要通过一套“集团化现代医院制度体系”(这恰恰是我们最不擅长、也不愿意面对的,也是我们现行的医共体考核评价体系所缺失的)来实现,尽量规避行政化“人治”倾向。
因此,统一法人代表是部分地区的探索路径,但绝非国家层面的强制要求或普适前提。这意味着“法人资格独立”是政策明确要求,统一法人代表是“例外探索”,而非“基础要求”,更不是必要条件!
“统一法人代表”是医共体的前提条件和最优解吗?
根源上要从医共体总院和分院关系说起,总院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集权模式、分权模式或混合模式)管控各分院及其他协作单位,取决于各自的定位和关系属性等,建医共体不是将总院、分院原来的竞争关系变为父子关系或上下级关系,而应该是“资源互补、错位发展、协同共生”的协作关系——总院侧重疑难重症诊疗,分院聚焦常见病、多发病、公卫服务,通过协同形成县域医疗服务闭环。但统一法人代表导向高度集权,在公立医院的运行体制和文化背景下,高度集权模式下总院和分院的关系大概率会演变为“父子”或“上下级”关系,各自的定位会被扭曲、协同会被制约!
首先、协作关系的“平等性”被层级管理异化,分院丧失话语权与参与感。
决策机制从“协商共治”变成“单向指令”
法人代表人(总院负责人)主导重大决策,分院仅作为“执行单元”而非“协作主体”,缺乏对资源调配、业务规划、利益分配等核心事项的实质表决权。例如,分院提出的贴合基层实际的需求,可能因与总院或国考的方向不符被否决,导致分院“不想提、不愿参与”,主动性从根源上被压制。
治理架构从“协作平台”变成“管控体系”
医共体本应是总院与分院的“协作联盟”,集权模式下,总院会面推进将分院纳入总院的内部管理链条,分院负责人沦为“中层管理者”而非“协作伙伴”。这种身份转变让分院失去独立思考的动力,从“主动谋划自身发展”变成“被动完成总院任务”,违背了协作关系中“各展所长、协同进化、合作共赢”的核心逻辑。
其次、协作关系的“互补性”被资源虹吸消解,分院丧失自主发展能力。
资源流动从“双向互补”变成“单向输送”
总院主导资源调配,本质是成为“内部统筹”而非“协作共享”,易导致优质人才、设备、资金向总院集中(如抽调分院骨干医生、占用分院资金)。分院作为协作中的“资源供给方”而非“平等受益方”,逐渐丧失自主更新设备、培养人才、优化服务的能力,只能依赖总院“输血”,无法形成“自我造血”的主动性。
服务定位从“错位互补”变成“被动依附”
协作关系中,分院可基于自身优势打造特色服务,与总院形成互补,集权模式下则要求分院对标总院诊疗、管理标准,执行国家政策,比如强制推行与基层实际不符的“同质化服务”和“达标考核”,导致分院“想做的不能做、不想做的必须做”,特色优势被抹杀,被动依附,主动性自然不会高。
再次、协作关系的“自主运营”很难实现,“自主灵活”变成“层层审批”,分院丧失创新试错空间。
协作关系中,分院可自主决定日常运营管理的具体事项,但统一法人代表,为了规避各类风险,总院会制定更多、更细的各类审批流程,会导致决策冗长、响应滞后,让分院“想创新、怕麻烦”,主动性被审批流程消磨。
此外、协作关系的“共赢性”被利益统筹扭曲,分院丧失价值认同。
利益分配从“共赢共享”变成“总院主导”
医保基金打包后,结余收益被总院统筹,“上下附属关系”模式下很可能会存在分配失衡,基层比例明显偏低,而基层分院实则承担的公卫服务、慢病管理、较快教育、基层转诊等“低成本、高公益”任务。要承担很高的人力、物力成本,导致分院“干得越多、亏得越多”,缺乏主动协同的动力。
价值认同从“协作伙伴”变成“附属单元”
在统一法人代表的管理逻辑中,分院的价值被定义为“总院的延伸服务点”,而非“独立的协作主体”。分院的工作成绩被归因于总院的“管理到位”,分院的创新实践被视为“执行总院要求”,导致分院医务人员丧失职业认同感与成就感。例如,分院探索的“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新模式,最终被宣传为“总院医防融合成果”,分院团队的付出未被认可,主动性被价值忽视消解。
此外,实行唯一法人代表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民事层面,需对全域分院医疗事故、诊疗过错兜底赔付,承担统一采购、融资等合同债务及全域劳动用工赔偿,法人对外担责后可能因管理过错遭内部追偿;行政层面,分院医保套保、医疗质控违规、财政资金挪用、物价药械违法等,均以总院法人为处罚对象,法人代表会被约谈、失信惩戒、限制执业甚至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层面,若分院发生重大诊疗过失、集体套保、招投标受贿或重大安全事故,法人代表可能因直接管理责任涉医疗事故罪、诈骗罪等,面临刑事追责;信用与人身方面,法人失信将导致法人代表被限高、纳入行业黑名单、吊销任职资格,叠加党纪政务处分。要规避这些风险的难度大、成本高!
相比而言,“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既能实现真正的紧密型管理,又能保留基层自主权,更利于实现“命运共体”(互相信任才能保障“连体连心”)和“发展共同体”(做大增量才能“利益与共”)的改革目标。
其一、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以机制协同和管控体系建设为核心,破解了“身份统一”才能一体化的认知误区。黄二丹老师指出,医共体的“紧密性”不在于法律身份的捆绑,而在于治理、利益、业务三大机制的协同发力。在治理层面,通过建立包含基层代表的理事会或管委会,可实现多方协商共治,避免统一法人代表带来的权力集中与“一言堂”问题。在管理层面,推行的“五不变”原则,保留成员单位法人资格、机构性质等核心权益,同时通过“六统一”实现行政、人事等一体化运营,正是机制协同的成功实践。在利益层面,医保总额打包付费、结余留用与分院分成机制,能让基层从协同服务中切实获益,激发其积极性。业务层面,检验、影像等共享中心的建设,以及医防融合、专病全程管理模式的推行,可实现医疗服务同质化。诸多实践已经证明,机制协同才是一体化运营的核心密码,法人身份统一并非必要条件。
其二、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坚守基层自主底线,避免了统一法人模式下的基层“失血”风险。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关键衡量标准之一,是基层服务能力与积极性的提升。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通过“法人资格独立”的制度设计,让基层机构保留了运营自主权与发展话语权。在决策环节,基层代表进入治理架构,能够充分表达符合辖区实际的服务需求,避免政策“一刀切”;在资源配置上,“资源共享+利益补偿”机制既保障了县域资源统筹利用,又防止了基层“被抽血”;在发展路径上,基层机构可依据自身优势打造特色服务,形成与总院的错位互补。这种“统一而不集权、协同而不依附”的关系,真正实现了“县强、乡活、村稳”的改革目标。
医共体建设的本质是通过资源整合与服务协同,提升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与质量,而非追求形式上的身份统一。统一法人代表模式看似在初创阶段能快速推进管理整合,实则暗藏权力集中、基层失活等弊端,更重要的是,长远看很大可能会成制约协同,更不利于医共体集团化管理组织能力的培育和发展,削弱医共体的整体活力和核心竞争力。非统一法人代表模式以机制协同为纽带,以基层自主为保障,以因地制宜为原则,既实现了“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的核心要求,又守住了“激活基层、服务群众”的改革初心。
时值县域医共体建设全面推进,我们首先要做的可能不是总结模式经验、规划2.0、3.0,也许更应该直面问题,认真反思:现在的状况和结果是我们想要的吗?我们到底做对了什么?做错了什么?哪些“似是而非的事”我们没看明白、没想清楚就跟风去做了?.......
“统一法人代表”和“不统一法人代表”,哪个好?没有绝对的答案,每一种模式的成功都依赖于其落地的政策、基础、文化和配套制度机制的建设。我们要研判的是哪种模式的底层逻辑更科学、更经济、成功的可能性更大、更能持续。
更重要的是,不论“法人代表”统不统一,我们都要摒弃“唯身份论”和“行政化”的思维,转而聚焦医共体内部的制度创新与机制优化,做难而正确的事情,科学打造的集团化的管理组织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培育出支撑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我们医共体操刀者要逐渐学会和发挥“非职务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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