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消息在医药圈刷屏。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消息称,5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数据共享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


官方消息透露,双方将在医疗保险费征缴、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审核、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等领域展开合作,表面上看似乎和医药行业关系不大。


但,行业对此消息特别关注的原因之一,国税总局局长胡静林原为国家医保局的首任局长,在他任职期间,带量采购、医保谈判、打击欺诈骗保等多项重磅政策,对医药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带量采购,让医药行业违规营销失去了空间。而近几年来,医药、农业等虚开发票高发行业一直都是国税总局的稽查重点,胡静林主政国税总局后,医药行业肯定会继续在稽查重点范围内,现在税务和医保局开展更深入合作,实在引人关注。


其次,根据合作备忘录,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分别成立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机制,分步有序推进双方数据共享。


也就是说,国税总局和医保局合作,在双方建立了合作和沟通渠道的基础上,双方会推进更多数据共享工作,并不会仅限于上面提到的情况。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金税四期下,多部门信息共享,税务机关通过比对医保数据(医院实际收货金额、医保结算收入)、GSP系统出入库数据和纳税申报数据、公立医院医疗机构采购数据与企业开票数据,就知道医药企业是否隐瞒收入。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属扬州稽查局根据医保数据稽查发现,一医疗科技公司和医院之间存在返利约定,给医院返利价值433.09万元实物,稽查认定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被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追缴税款55.80万元,另还有50%-1倍的罚款。


而这只是医保数据和税务共享例子之一,数据共享之后,药企成本调查是不是更方便了?就不是现在药企自己申报了,可能在金税四期下,医保局一拉数据就知道了。


最让医药行业关注的是,虚开发票信息要不要共享?虚开发票有被信用评价的风险,同时还存在被质疑业务真实性的风险。


根据国家医保局信用评价体系裁量基准:


· 如果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下同)被评定为中等失信;


·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将被评定为严重失信;


·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失信。


根据裁量基准,只有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才能除外,如果是出于套现、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都属于恶意虚开,将被严惩;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必须凭证明资料证明业务真实,费用可税前扣除。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果被证明恶意虚开,那么,医保继续追查下去,可能就不仅仅是虚开发票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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