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纪委发布《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丨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文件,通过具体案例,深度解析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行为性质的判定问题。

中纪委发文:收回扣定性
文件中提及了三个案例:
案例一:
病区主任利用负责病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指定病区医生选用贿赂方的药品,提高贿赂方药品在该病区的销量,进而收受回扣87万余元。

案例二:
科室主任利用对科室和医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代表麻醉科决定使用贿赂方供应的药品,借此收受贿赂方回扣共计411万余元,并用于科室支出及“福利”;同时,私下收取贿赂方回扣38万余元。

案例三:
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三人,利用医生开具处方、选用医药产品的职务便利,为贿赂方谋取利益,进而收受回扣各45万元。
其中,病区主任构成受贿罪;科室主任构成受贿罪,所在科室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消除『受贿罪』的不同认知

文章指出,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容易存在不同认识,需要准确认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要准确辨别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准确认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键是看其是否从事公务,以及是否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此前“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曾明确: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医务人员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准确辨别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区分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可从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辨别。
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是单位受贿罪。涉事单位将被罚金,其负责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会被判处刑罚。
明确罪名一般认定思路

文章还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涉及罪名的一般认定思路。文章建议从主体身份、收受名义、体现意志、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款物归属等方面予以分析辨别。

精准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若为单位利益,代表单位意志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收受的贿赂归单位所有及支配,则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否则应为个人受贿犯罪。
如果同时存在旨在为单位和个人利益行动的双重主观意图,且行为既涉及为单位谋利又包括为个人谋取利益,而且受贿款既有部分归于单位又有部分明确属于个人,那么这种情形就可能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和个人受贿罪。
精准区别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除全面审阅主体身份资料外,还应注意:
不能仅凭单位性质认定
⭕非国有单位中受国有单位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单位中并非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即:病区主任、科室主任(担任行政职务)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未担任行政职务)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精准认定所利用的职务便利
⭕基于公务性质职务的,认定为受贿罪;
⭕基于非公务性质职务的,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即:病区主任、科室主任(担任行政职务)认定为受贿罪;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未担任行政职务)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客观表现不尽相同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的必备条件,但不是受贿罪中索贿的必备条件。
即:担任公务性质职务的人员,如病区主任、科室主任,不论是否使贿赂方受益,只要索要并收到了贿赂,就已经构成了受贿罪。
入罪标准有所差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到,是受贿罪相对于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


需要注意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处罚,除了文章所提及的入罪标准差异外,还有最为重要的量刑差异:受贿罪的最高量刑可达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物品的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各种名义给与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易发多发。
2024年以来,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牵头的多级监管部门都加大了对相关问题的查处力度。
全国医疗领域反腐力度加大,不论是临床医生,还是科室、医院主管人员,抑或是医药企业,都应警钟长鸣,严于律己,自觉抵制行贿、受贿行为。
对比美国的《医疗反回扣法》,可以看到,中国政府还是比较柔和的。
美国出台多部法律对医疗腐败问题进行规定,明令禁止医生收取回扣,要求医生灰色收入透明化。2000年以来,在美跨国制药企业因“回扣门”而付出代价屡见不鲜。
在美国,病人给医生红包极为少见,医生大多数情况下会将红包捐给医院的慈善基金会。若病人赠送礼物,则不能超过2美元。医生向病人索要红包会被吊销行医执照。
《医师报酬阳光法》
医生超过10美元的收益必须申报,鼓励药厂员工“告密”举报

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联邦医疗补助计划的实施,美国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就已经开始显现,为了规制这些违法行为,联邦政府于 1972年制定了《医疗反回扣法》(Medicare Anti-kickback Statute)。

《医疗反回扣法》是美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联邦法律,也是迄今为止美国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规定得最为详尽,法律解释和案例最为丰富的法律。

该法禁止任何向联邦疗补助计划的病患进行转介而获取回扣或贿赂的行为,并规定这些违法行为属于轻罪(misdemeanor),一经定罪,将受到最高1万美金和(或者)一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回扣,即以不当支付谋取商业机会或有利待遇,在1990年代初期就被指控为一种医疗欺诈。现在,美国对于医疗回扣的指控也几乎都是以《医疗反回扣法》为法律依据。

医疗行业日渐复杂,欺诈机会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转介病患,现在还经常涉及中间媒介或中间人,回扣提供者为了谋取商业机会或有利待遇,常常利用第三方来支付回扣,以回避监管。

面对复杂多变的医疗回扣形式,联邦政府多次对《医疗反回扣法》进行修订,并于1977年将最初的“回扣或贿赂”修改为“任何报酬”,同时在回扣支付的方式上也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扩大了《医疗反回扣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在联邦医疗保险计划等所有公共医疗保险体制下,任何人提供或收取有价值的物品(回扣)后劝导他人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材,都将面临刑事或民事指控。但现实中,医疗行业内部回扣多半以咨询费,演讲费等形式冠冕堂皇地被支付给医生。

1977年美国国会首次修改了《医疗反回扣法》。修改后的法规规定任何以推荐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病患为交换条件, 给予、诱使或者接受任何酬劳(any remuneration)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该法规还将这些行为从轻罪改为了重罪(felony),并对违法者施以最高2.5万美金和(或者)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美国联邦医疗反回扣的成文法——《医疗反回扣法》规定于美国法典第四十二篇“公共健康与福利”。该条款在对医疗回扣中的“非法报酬”做出解释的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例外情形。 

具体而言,该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实体明知而故意,直接或者间接,公开或者隐蔽,以现金或者实物,提供或者支付任何报酬,以诱使某人:1. 向他人推荐物品或者服务的供应商,且这些物品或服务所需费用由联邦医疗计划支付;2. 购买或者指定特定的项目或者服务;3. 安排、推荐购买或者指定特定的项目或者服务等行为都是非法的。

此外,以上述目的请求或者接收报酬也属于对《医疗反回扣法》的违反。在处罚方面,《医疗反回扣法》将违反该法的行为规定为重罪,单处或并处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和不超过25,000美元的罚款,并将违反者排除于所有联邦医疗计划之外。

2000年以来,美国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愈演愈烈,政府不得不加紧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监管。2010年3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医疗改革法案,其中,通过减少药品不当营销从而降低医疗费用是奥巴马政府医疗改革的重要手段。
在2010年美国诉阿斯利康公司案中,美国司法部对该公司向医生支付旅行费用和付钱让医生发表药品促销演讲等行为做出了指控,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医疗反回扣法》。

根据2011年通过的《医师报酬阳光法》规定,到2013年3月21日,药企为医生提供的咨询等服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公开,其中不仅包括咨询费等各种名义下的报酬,还有研究资金、礼物、差旅费,任何超过10美元价值的好处。

《医师报酬阳光法》并非禁止医药企业给医生好处,而是将其完全公开。这方面的信息公开是十分重要的。在《医师报酬阳光法》生效前,美国大多数制药公司拒绝公开和医生之间的金钱交易,制药厂给过哪个医生多少钱?目的是什么?外界是无法知道的。

美国德州的一位医院副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像我们医院每年都会要求医生申报利益冲突,比如你和家人是否持有利益相关公司股票,专利转让费用等等。另外规定不能收取费用和接受好处帮医药公司推广产品什么的。

2022年度,总共上报了1410万项费用记录,总数约126亿美元,其中的60% 是支持研究的经费。药企为医院的医生提供的研究经费达到72亿美元,这个数目还是非常可观的。

美国现有的法律中有个《反欺骗政府法》,它允许和政府没有关联的个人向政府举报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成功后美国司法部将从罚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给对举报者作为酬金。

正因为有这样的法律,一些医药企业的销售代表成为“告密者”,举报自己公司的违法行为,而这些人手中多半掌握了公司提供回扣等不当营销手段的第一手证据。他们的这种“反戈一击”,其初衷可能只是为了获得酬金,但客观上起到了惩罚非法营销,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效果。

在美国医疗行业内部,收取回扣被视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许多美国的医疗机构和医学院都有规定,禁止或限制旗下的医生收取医药公司的费用。一位从事癌症治疗研究的教授说:现在,利益冲突披露政策越来越严,医疗机构的员工要随时上报各种与工作相关的额外报酬,包括咨询费、礼物、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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