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成果在整个国家当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经济主导作用,使其如同过去的黄金石油一样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由台湾施振荣先生提出所谓“微笑曲线”被大家熟知,意思是made in China。我们必须正视的现状是,其实很少有真正由中国做出的原创重大发明,核心技术很多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整个产业链的利润都掌握在他们手中。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生产力跟综合国际的战略支撑。从200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到2021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高。基于此大的国情背景下,2023年12月22日,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张健东教授带来了题为《科技成果转化合规风险、权益保障与遵循原则》的精彩分享。本文将从时代背景、权益分配、转化“三律”三个方面整理编撰重点内容,以飨读者。
时代背景下的科技成果转化
创新如果离开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离开了法律的保护,价值就非常有限。张健东教授表示,在医疗行业,论文的导向作用非常明显,2021年我们国家的论文已经超过了美国,到2019年专利数量也超过了美国,但是我国的研究者更多的只是把它作为一个“荣誉证书”,而没有真正转化到实际的生产力,这是非常值得大家思考以及行业内亟待解决的问题。科技成果如果不被市场所买单,也就是说如果科技成果与经济转化之间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就会导致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但是专利没办法转化为产业界所能接受的成果,继而造成可及成果不仅无法产生价值,科技创新也无法持续的状况。
张健东教授在分享中强调,科技成果不是“卖专利”,它是一个技术商业化、一个产品化或者是一个产业化的活动,在法律中有明确的定义,成果指的是科学研究跟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产业发展。
国家为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十八大以后连续重磅出台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促科法,若干规定以及行动方案,简称“三部曲”。科技成果转化是在各个部委国家层面高频的用词,体现了其重要性,其中包括在教育领域的双一流建设,医疗领域的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意见等方面都有体现。
在落到实处上,中办、国办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的分配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措施的三点政策,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新性,多出成果,多出好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
科技成果转化最重要也是无法避开的问题是涉及到权益分配的问题。大的方向原则为,如果所有权归单位的,那么个人无权处置,换句话说,科技人员无权处置它,也无权使用它,只能署名,以及有获得各种荣誉的权利。但是,如果单位把科技成果转化以后,那么个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就是单位要对奖励跟报酬进行支付。
哪些人员可以享有科技成果转化报酬?张建东教授指出主要涵盖涉及完成跟转化的三类人:第一类是对技术成果具有创作性贡献的人员,第二类是在后续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重大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的人员,第三类是技术经理的角色。
具体的奖酬分配方案由完成跟转化的内部团队商定后报给单位,根据具体的奖酬分配方案再实施奖励。
成果转化分配中讲究“三律”
遵循法律、尊重规律、严格自律是成果转化分配需遵循的“三律”原则。避免因不合规带来的家庭财务异常、内部利益冲突、合作关系破裂、竞争对手攻击、对外信息披露、内部合规巡查等风险问题。
第一,遵守政策法规。以政策法规办事是成果转化分配的首要前提也是基础。其次成果转化政策性、专业性跟系统性都非常强,尤其要注重合规性,要以巡视审计的合规标准进行成果转化。
第二,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成果转化需要市场来买单,只能按市场的规律去办事。用制度去规范利益的分配,激励创新的不断呈现。没有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没有巨大的市场买单,成果一旦到市场上,知识产权就是它的一个壁垒。所以专利不光是用来拿奖报职称的,它可以保护科技创新,并且在市场上形成一个专利壁垒,使其成为真正有价值的专利,并使由此产生的成果也在市场上有价值。
第三,尊重契约精神。成果转化是一场事关诚信跟契约精神的测试,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成员彼此的分工合作、个人展望和梦想实现都体现了契约精神。只有找真需求、做真创新、出真成果;练真本事、做真转化、促真发展,求真务实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才能给人类社会带来更多的物质发明,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科技成果转化之路道阻且艰,期待更多真正的创新者,真正心中有梦想的人一路同行,为我们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之路添砖加瓦”,张健东教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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