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围绕医院、药店追溯码信息的采集范围,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的追溯码信息采集,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各级医保部门注意事项等工作进行部署。



今年4月以来,国家医保局开展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试点工作。采集药品耗材追溯码能够有效防范假药、回流药,显著提升医院、药店发药的准确性,大大促进用药安全。
据悉,在各地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积极配合下,该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开始上传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

本次《公告》重点围绕四大事项提出要求:

关于医院、药店追溯码信息的采集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对于药监部门尚未要求赋追溯码的药品(中药饮片、院内制剂等),以及一类医疗器械,暂无须采集追溯码信息;对于住院患者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术中医用耗材,以及零散注射针剂,暂无须采集追溯码信息。

关于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的追溯码信息采集


当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供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上传追溯码信息的接口,将实现一次上传、全国通用,无需向每个省分别上传,以减少针对每个省销售的产品分别录入的工作量。同时,对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是否直接向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药耗追溯码信息,不作强制性要求。但是本着自愿互惠的原则,凡向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上传本企业药耗追溯码信息以及大中小包装追溯码信息映射库的,将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可免费批量提供本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不用于统方的药品耗材追溯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不断提供更多赋能服务。

关于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


国家医保局正在努力降低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扫码的工作强度。下一步,将全面建立追溯码、医保编码和商品码的三码合一映射库,以及药品耗材大中小包装的追溯映射库、各类追溯码的识别库,并免费向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开放,以实现扫码入库出库工作高效、便捷。

各级医保部门注意事项


地方各级医保部门在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推进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实事求是,避免“一刀切”,尽最大可能为定点医药机构和生产、流通企业扫码工作降低门槛、减少成本、提高效率;避免当“甩手掌柜”,要按照“医保服务集中适配,医药数据一点采集”的原则创新信息采集方式,积极探索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提供集约化接口服务功能,推动医保信息服务能力向前延伸,减轻因接口数量增加带来的改造负担;禁止强行推销特定扫描设备或指定软硬件服务供应商,确保清正廉洁。
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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