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2条政策支持中医药发展 近日,山东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加强医保目录管理和集中带量采购,推动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中药产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中药需求。一是扩大中药医保支付范围。在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将治疗性中药膏方使用的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二是提高中成药可及性。将70种国家谈判中成药纳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保障谈判中成药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三是加大中药集采力度。组织开展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采,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 积极支持中医技术发展。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推动中医技术传承创新发展,扩大优质中医服务供给。一是优化中医服务价格项目支持政策,二是优化特色优势中医服务支持政策,三是优化社会办中医支持政策。 积极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完善涵盖优势病种、住院、门诊、日间诊疗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激发医疗机构中医发展活力。一是实施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对符合条件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对同病同效的,参照西医病种合理确定收付费标准。二是完善中医住院医保支付方式。对参与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付费改革的,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特色病组(种)的系数和权重;对需长期住院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康复病种,可实行按床日付费。三是优化中医门诊支付管理。门诊总额预算向中医药服务倾斜,对因中医药治疗费用占比较高造成基金超支的,给予合理补偿。四是推广中医日间医疗服务。逐步扩大纳入中医日间医疗服务管理的病种范围,符合规定的费用参照医保门诊慢特病或住院待遇结算,既提高中医服务效能,又减轻群众负担。 积极支持中医医养康养发展。围绕基本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实行“两纳入、一衔接”,推动发挥中医医养康养优势。一是在纳入医保定点上给予支持,二是在纳入医保支付上给予支持。 进一步提高群众中医医保待遇水平。在继续执行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实行“三降低、一提高”新政策,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一是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降低到10%以内。二是将医疗机构治疗性中药制剂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降低到15%以内。三是将统筹区内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较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20%以上。四是有条件的市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5%。这些政策的实施,预计每年将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近7亿元。 湖北:57项任务振兴发展中医药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中西医协同推进工程、中医药传承创新和现代化工程等八大工程,进一步促进湖北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着力推动中医药强省建设。 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工程。持续加强中医药优势(重点)专科建设,建设240个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优势(重点)专科。结合本省中医专科特色,布局建设15—20个省级区域中医(专科)医疗中心,服务武汉都市圈、襄阳都市圈和宜荆荆都市圈。推进湖北省中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持续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实现县办中医医院全覆盖。推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全部设置老年病科。 实施中西医协同推进工程。将中西医协同发展工作纳入医院评审、绩效考核和医院章程。组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联合开展中西医联合攻关,实施10—15个省级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项目。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机制,实现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中医科全覆盖。 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和现代化工程。建设中医药湖北实验室,培育争创国家实验室。推进湖北省中医院建设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加强开展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有效成分或组分等的中药新药研发。 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时珍工程)。 评定湖北中医大师10名、湖北中医名师30名,选拔10名省级中医药领军人才,组建10个左右省级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创新团队和中医药传承创新团队。遴选培养50名中医临床优秀人才、50名西医学习中医高级人才、200名中医药优秀青年人才。遴选百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培养500名中医药骨干师资和中药、护理、康复、管理等方面骨干人才。建设100个名老中医药专家、老药工传承工作室,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能力。 实施中药质量提升及产业促进工程。重点培育“十大楚药”和“五大特色药材”道地药材品种,建设一批中药材种子种苗专业化繁育基地。建设蕲艾、半夏、天麻、厚朴等“十大楚药”“五大特色药材”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配套制定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鼓励本土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30~50个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团体标准。完成3~5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质量标准的制订。支持恩施州、神农架林区等地建设10家中医药特色健康旅游基地、森林康养基地。 河南:将设中医药财政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进健康郑州建设,市政府印发《郑州市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多部门联合协作,加速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医长期服务基层职称晋升可“倾斜”。通过积极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全市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全面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医疗保健需求。 “真金白银”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资金。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资金。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同时,加大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本区域中医药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改善市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 支持基层开展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中医药产业的发展,需要全产业链条综合提升。全市将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在市内开设中医药职业教育课程,为全市乡村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中医药人员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支持院内中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支持基层开展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选择与当地条件相适应的中药材进行生态化规范化种植。发展药材深加工等产业,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设置中医馆。将把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市级中医医院达到三级甲等标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科室。 全市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100%设置中医馆。加强市、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达4级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全部接入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市、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的医联体内信息互通、共享。各区县(市)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中医药诊疗人次比例要达60%以上。强化中医药服务,市级中医医院规范提供中医药综合服务;完善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医技科室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中医药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才的比例达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 鼓励市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联体,助力分级诊疗。市级中医医院专家服务培训和指导基层家庭医生团队,向居民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鼓励有条件并符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中医诊所,组成团队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诊所免费提供服务场所。 云南:拓宽中药制剂的使用范围 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在保留《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上位法与云南实际,新修订条例共7章51条,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增设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云南中药材的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明确的规定。 凸显中西医并重、强化中西医结合。条例增加中西医协同相关内容,重点对加强中西医协调创新、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提升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规范。 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范围扩大到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调整后,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制剂的使用范围在全国各省(区)市中是最广的。 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医医疗特点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确定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比例,对医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得作出限制。 规范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云南省新冠确诊患者中医民族医药治疗率达96.6%,结合中医药参与疫情防治工作实际,对建立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开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急审批通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突出民族医药在中医药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民族医药在解决民族地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明晰了民族医药内涵,细化了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内容。 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病床。条例对“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的内容予以明确。另外,对医师注册执业、中医药文化传承、促进中医药康养文旅融合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