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市医保局官网公布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国家组织报送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耗材采购需求的通知》,就第四批耗材国采的医院采购需求填报工作做出通知,要求在下周五下班前完成报量工作。
据《通知》,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医疗机构需登陆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从有意愿供应本辖区的企业中选择本单位临床需要的耗材产品,并填报每个耗材产品未来一年的需求量。
《通知》显示成文于 9 月 20 日,填报时间从 9 月 22 日 9 时即可开始,截至 10 月 13 日 17 时。
第四批耗材国采
9月14日,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1号)》,宣告第四批耗材国采正式开始(见 MRCLUB 历史消息:第四批耗材国采,启动)。公告显示,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增材制造技术(即3D打印类)产品可自愿参加,采购周期为两年。
产品范围如下:
1.人工晶体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工晶体耗材(不包括硬性人工晶体、有晶体眼人工晶体,下同)、粘弹剂。人工晶体耗材须包含可与其配套使用的推注器。
2.运动医学类相关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带线锚钉、免打结锚钉、固定钉、固定板、修复用缝线、软组织重建物、骨类重建物(不包括应用于颅颌面产品)。
各产品具体类别:
运动医学类相关耗材产品类别
公告要求,联盟地区有使用人工晶体类或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承诺遵守本次集采规定的前提下,按所在省(区、市)的相关规定自愿参加。
本次国采规则
竞价单元
按照确保临床使用和供应稳定、兼顾各类型产品和企业的原则,综合考虑医疗机构需求、企业供应意愿和供应能力等因素,将企业分单元分别竞价。同一产品类别下,按照以下条件分为两个竞价单元: 1.能供应全国所有地区的企业,根据医疗机构需求量由多到少依次排序,取该产品类别累计需求量前85%所涵盖的企业进入A竞价单元; 2.能供应全国所有地区但未进入A竞价单元的企业,或不能满足供应全国各地区的企业进入B竞价单元; 3.如进入A竞价单元有效申报企业数量不足10家,在有效申报企业中,根据医疗机构需求量由多到少依序递补,直至A竞价单元有效申报企业数量达到10家(如拟递补的有效申报企业需求量为0,则不再递补)。如有效申报企业不足20家,则全部有效申报企业进入A竞价单元。
竞价规则
企业以产品类别申报价格,每一个产品类别的所有产品仅允许有一个申报价。灭菌与非灭菌不作区分。 申报价格包含产品价格、配送和配套使用工具及伴随服务费用。人工晶体申报价格中须包括推注器费用。中选企业未申报价格的产品视为未中选产品。 按照质量、功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同一类别中的部分产品形成竞价比价关系。在人工晶体(含推注器)类别中,预装晶体与非预装晶体按一定差额比价;在带线锚钉类别中,带线锚钉(多根线)与带线锚钉(1根线)按一定比例比价;在免打结锚钉类别中,免打结锚钉(含缝线)与免打结锚钉(不含缝线)按一定比例比价;在界面固定钉类别中,界面固定钉(带鞘)、界面固定钉(不带鞘)、界面固定钉的鞘按一定比例比价;在修复用缝线类别中,可吸收修复用缝线、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修复用缝线、聚酯修复用缝线按一定比例比价;在人工合成骨类别中,以立方厘米为单位报价,以重量计的产品折算至体积。 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拟中选规则 各竞价单元内企业以产品类别开展竞价,通过价格竞争产生拟中选企业。1.A、B竞价单元拟中选规则1.1规则一:A、B竞价单元内,按有效申报企业竞价比价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确定入围企业。入围企业的产品竞价比价价格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具体另行公告)。最多入围企业数量详见下表。
A竞价单元取得入围资格的企业,在满足价差控制在合理范围等条件下(具体另行公告),获得拟中选资格;B竞价单元取得入围资格的企业,在满足价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具体另行公告),且申报价格不高于A竞价单元最高中选价格等条件下,获得拟中选资格。
1.2规则二:针对未按规则一获得拟中选资格的有效申报企业,采用适当方式,在保证公平竞争、保持竞争强度、去除虚高价格空间前提下,促进更多企业中选,增强预期稳定性,不受拟中选规则一中入围企业数量的限制。 2.有效申报企业不超过2家、竞争不充分的竞价单元,企业可通过“规则二”获得拟中选资格,也可通过参照同品种其他类别的降价幅度获得拟中选资格,并通过降幅与带量比例挂钩的方式引导企业降价。 分量规则 坚持临床需求导向、医疗机构自主选择的原则,按照量价挂钩要求,中选产品按照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名,根据排名先后梯度分配基础量。未分配的及非中选产品的意向采购量作为剩余量,剩余量分配时,在医疗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对中选顺位靠前的企业予以倾斜,对中选顺位靠后的企业适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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