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骗保行为。
《暂行规定》提出对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按程度作以下处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其他负有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
违法程度: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处分建议: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记过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警告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违法程度: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2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处分建议: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记过的处分,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违法程度:一年内发生2起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3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处分建议: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违法程度:一年内发生1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或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4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处分建议: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到医保部门移送的恶意欺诈骗保行政处罚案件或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二)有关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措施、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医疗机构,并在系统内通报。
(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相关处分的申诉和复核、解除及结果的运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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