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包商垫资优势要被弱化了!
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通知。《通知》强调,建立预付金制度,提前1个月给医院预付资金,以缓解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
而这项政策之所以引来医药行业的欢呼,核心原因在于,文件明确,这预付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一直以来医院端的回款难问题一直被行业诟病。11月7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报告提出,2023年,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对31个省(区、市)545家药品批发企业应收账款情况开展典型调查。调查显示,医疗机构应收账款回款天数平均152天,比2022年增长2天。按照有关规定,医院回款周期应该是30天,而根据上述调查,医院平均回款周期超过有关规定122天,折合4个多月。国家医保局也曾发文指出,药品纳入集采前,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合同建立药品买卖关系,合同中明确药款支付时间。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往往较长,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严重拖欠货款的情况,医药企业收回货款的时间普遍在6个月以上。而回款周期长,以前大包商承担垫资的功能,即以底价的形式也用现金从药企那里拿货,医院端回款的压力在大包商那里。集采和两票制后,部分垫资的压力也开始转移到流通商身上。而现在这些有了预付金制度后,流通商的垫资压力有望缓解,大包商的垫资优势也被弱化。受这一政策影响,11月12日,医药商业板块在股市上表现出色,多只股票出现了大幅上涨。《通知》明确,预付金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通知》强调,医保预付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同时,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还需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实际上,为解决医院垫资问题,国家医保局今年以来多次强调“鼓励通过基金预付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2024年7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DRG/DIP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到完善预付金制度,要把“预付金”作为“赋能金”,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7月23日,江苏省人民医院副院长宋宁宏在国家医保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接到了医保部门2024年预付金规模超过1亿元。“极大减轻医院垫资压力,对我们帮助很大”。8月3日-4日,国家医保局接连召开3场直播解读《DRG和DIP的2.0版》,直播中,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副主任王国栋介绍,实际上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执行了医保预付,据统计,2023年,预付金规模达到了888亿。譬如来自新疆自治区的医疗机构,预付资金是19.68亿,按照他们的测算,如果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来算,就这一项能给医疗机构带来0.68亿元收入。还有四川,去年对20个统筹区的2345家医院预付了57个亿,极大促进当地医疗机构发展。在给行业传递利好的同时,《通知》显示,给医院预付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通知》表示,原则上该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对于申请预付金的医疗机构,《通知》列出了4条基本条件,包括医保绩效考核合格,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等,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将向配合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应扫尽扫、应传尽传”;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倾斜。同时,如果医院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中止或合并,发生产权交易等情况,医保预付资金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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