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由来已久,从2006年就开始了,我国就开始了医疗反腐,但由于医疗腐败存在隐蔽性强、涉及利益链条众多等原因,腐败问题并无法根除。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2023年7月28日,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医药行业掀起了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反腐风暴,越来越多的医疗腐败问题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医疗领域合法合规经营的问题也引起许多企业的高度关注。


商业贿赂是医疗腐败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主要集中在医疗设备、耗材和药品采购环节。


国家监察部门多次全面清查医院,涉及违规接受企业免费捐赠、投放医疗设备,捆绑销售试剂、耗材等问题。


什么是设备投放


设备投放过去曾是临床实验室引进新项目、新设备常见的模式。


科室在引进设备时,无须支付购置费用或租金,而由设备供应商免费投放提供设备,通过使用仪器设备产生的利润完全归医院所有,投放设备的供应商只是通过医院购买该设备配套耗材、试剂来回收成本和获取利润。


设备投放有两种情形:

1、将设备所有权免费转移给客户,供应商和医院约定设备投放期,在此期限内,医院需向供应商购买该设备配套试剂、耗材。如果采购量达标无须支付对价,不达标则需按照约定部分支付或全部支付设备的对价。


2、将设备的使用权免费转移给医院,如果医院采购设备配套试剂或耗材数量达标,则无须支付租金,不达标则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对供应商来说,可以确保投入成本的收回和取得既定经济效益;对医院来说,当设备购置资金不足时,在确保具有相当耗材、试剂采购量的情况下,也是保障医院及时引进设备的有效方法。


通过绑定销量和(或)限定采购渠道的设备投放,以此来争取交易、竞争优势,排挤竞争对手,产生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的后果,这是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型设备投放在以往案例中经常被定性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原因。


仪器投放捆绑试剂重罚


2024年1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披露了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查处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物手段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一案。


图源:官网截图


主要违法情节是:某医疗公司免费为宿州某医院化验室提供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血凝分析仪、全自动生化检测仪及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但仪器配套检验耗材试剂必须从该公司采购,且每台仪器有最低年平均试剂采购量限制。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在此之前,“赠送医疗设备,搭售耗材”的商业模式早有被处罚案例:


2022年7月27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械企业涉嫌商业贿赂案。


经查,当事人与淄博某医院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双方合作期间,免费向该医院提供25台(套)检验设备及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向该医院供应临床检验及输血试剂、医用耗材。经审计,当事人在销售供应试剂耗材业务中获利4645058.12元。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45058.12元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赠送设备捆绑耗材销售的方式进行捐赠。


2015年某医院投放价值一台50万元的美国进口全自动生化仪和一台价值12万元的国产某型号五分类血球仪。当事人要求该医院在使用该两台仪器时所用的试剂全部从当事人处购进,合同期5年,每年该医院根据合同从当事人处购进的试剂金额不低于47万元。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经营者不得得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免费租赁设备使用权捆绑耗材销售的方式进行捐赠。


当事人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于2013年9月与章丘市某医院签订了《某型大便常规分析仪合作协议书》,向该医院免费提供价值八万元的某型大便常规分析仪一套。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向章丘市某医院免费提供该设备后,该医院须从当事人处购买其提供的设备所用的试剂及耗材,不得从第三方或其他公司购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现合作期满,根据协议约定,该设备所有权已归该院。该设备自2013年9月投入使用后,当事人先后6次向该院销售该设备所用试剂及耗材,销售金额39000元,购进金额18000元,缴纳税款3447.96元,违法所得17552.04元。


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17552.04元。


小编分析,免费捐赠之所以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原因在于,当事人通过免费提供检验设备及维修保养服务这些不当利益的输送,诱使医院违背忠实义务,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其本质是行贿人(当事人)提供财产性利益(免费提供检验设备及维修保养服务),通过受贿主体的职权或者影响力(决定交易与否的“权力”),牟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变相排除了同类医疗设备、试剂耗材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执法趋势愈发严苛



近年来,对于“医疗设备捆绑耗材进行投放”的认定,有日渐扩大的趋势,只要是设备所有权或是使用权免费或以不合理低价转移给医院,即便合同中没有绑定耗材的采购数量,实际也未对医院的采购数量进行要求,但医院和设备供应商只要存在某种形式的购销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医疗设备捆绑耗材进行投放”。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2017年8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在第一条中明确提出“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见,如果投放设备“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例看,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倾向是构成商业贿赂。


2019年6月20日,官方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表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管理,采购设备时,应充分考虑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成本,并将其作为采购医疗设备的重要因素。


同年,多地也下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疗设备捐赠及规范耗材使用的通知》,明确受赠范围,严格医用耗材采购及使用监管,严令禁止违规接受捐赠、捆绑销售耗材等行为。


图源:官网截图


去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医药贿赂再成专项行动的执法重点。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对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甚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更进一步列出了查处重点:严打假借科室宣讲会等名义,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付利益、维护关系的行为;严查假借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设备租赁入院



在打击“设备+耗材捆绑销售”的同时,也有地方开始推动医疗设备租赁入院。


2023年,广东省政府发布《在我省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且同步下发了《关于在我省教育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的工作方案》。


这份文件明确为加快先进设备购置、缓解财政一次性支出压力,提升相关医疗服务能力并补齐短板,开展在医疗机构相关医疗设备租赁试点。


并且本次文件还明确指出,2023年先行在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试点。到2024年要全面推广至广东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设备租赁”,打击“设备投放”,其关键点一方面在于是否绑定试剂耗材销售,从而导致医疗机构事实上的财务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合法的采购方式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经销商私下和医院签订的合同是违法的,必须采取《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才可以,主要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主要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



面对检验设备器械更新换代带来的资金压力,设备租赁的出现解决了科室急需引进检验设备而苦于资金缺乏的棘手问题,合理配置了资金资源。但这种模式的弊病也很大,一方面容易成为灰色交易的土壤,另一方面也容易抬高实验室耗材的成本,这也是卫生主管部门打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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