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经常拿好几张社保卡在某门诊部配药,这会不会有什么猫腻?”接到举报后,杭州市医保部门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明,该门诊部因虚假结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20938.97元,并存有非正常盈余药品202盒,涉及金额15863.46元。杭州市医保部门随即对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定点申请。 案件详情: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监控记录和医保结算记录,发现多名参保人的社保卡在该门诊部频繁就诊,且每次均会有几百甚至上千元的药品上传医保结算。经调查发现,杭州某门诊部负责人高某,以现金返利等方式,诱导8名参保人持本人及他人多张社保卡,在其门诊部虚假结算药品和诊疗项目。有就医者表示,他经常去这家诊所看病买药,与老板高某熟识后,只要带上社保卡就诊,每次医保结算时,“患者”既可以不支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还会获得老板几十到一百元不等的“返利”。不少人就是被高某的“小诱惑”勾起了“歪心思”,带着自己的甚至家人、朋友、邻居的社保卡,经常“光顾”这家诊所“看病购药”。“我每次都是把几张社保卡直接给老板,”被调查询问的参保人如实说道,“他用这些社保卡具体结算了什么我也不清楚,票据反正没有给过我,有时候药也不会给我。” 案件解析: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个人冒名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上述行为还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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