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不能随便做,投诉举报风险多。

药监局发文,加大医药领域广告监测力度

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消息: 上半年,市场监管局以保健食品、药品等领域广告为重点,共监测省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纸质媒体广告23.49万条,不定时监测700余家互联网媒介平台,监测全省户外广告1000余条,受理涉嫌违法广告投诉举报16件。

消息中涉及药店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广告投诉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领域。其主要表现为以健康讲座发布药品广告、普通商品广告宣传功能与实际使用效果不符以及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或疗效等。

消息关于互联网售药的部分,涉嫌违法内容则集中在药品效果夸大、处方药违规展示说明书,违宣称保健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等。

此外,消息针对更广阔的医疗服务领域违法广告整治方面,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普通商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等为其作证明。

未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监测与广告执法工作有效衔接,对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传播媒介,加强督导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经营主体扛牢净化广告空间和整改问题广告的责任。各家药店在宣传过程中,一定谨慎处理各类广告源。

多地曝光,药店违规广告受重罚

现在去药店买药,常能看到很多的促销广告。有的药店为了提升利润空间,常常对广告夸大其词,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已经违反《广告法》规定。近段时间,各地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严格的排查,其中包括:

广西桂林:给处方药打广告,被罚20万

8月20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一则消息,一门店在其经营场所墙上悬挂处方药广告宣传牌,最终该门店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023年4月11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悬挂的两款广告宣传牌分别有“安宫牛黄丸”:清热解毒,镇惊开窍,预防大于治疗!安宫牛黄丸为凉开之剂,对于日常体内多痰湿、湿热、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个节气时服用安宫牛黄丸。此外,该药店还涉及其他滋补药品相关宣传内容。

当事人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20万元已是法定最低幅度,已充分考虑其及时下架上述两款处方药广告的情节。

江苏苏州: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在非专业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2023年5月23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根据生产企业业务员提供的素材在药店自建网站上发布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广告,内容为:涉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产品图片和商标图文、“为爱坚挺爱无压力 持续4小时尽享激情 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用语、“用药小知识”用语等。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和在非专业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处罚。

上海: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网店“太安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麒麟牌麒麟丸”,该药品为处方药。自2022年7月起,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详情页中发布“麒麟丸滋补肝肾,强身健体,提高免疫功能;滋阴壮阳,滋补精血,增强性功能”等广告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

药品、保健品做广告,药店都要注意什么?

药店宣传是《广告法》的踩雷重灾区,尤其针对各种产品的功效宣传,稍不留神,就容易因为各类细碎问题被罚款,那么药店在各类宣传上,可以如何来规避呢?

无论在什么条件下,药店给药品做广告都要遵从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药店开展营销活动要注意以下6个方面: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做出明确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其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标注为“无”的,广告中可以不标注。

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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