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医药反腐新规,明确10项负面行为

10月9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陕西省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前往管理服务对象开展调研或者参加由其举办(赞助)的会议、论坛、讲座等活动。

《办法》明确,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有以下负面行为:

(一)服务人民的意识不强、态度不好、作风不实、工作不细,不能依纪依规及时有效解决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咨询等问题。

(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财物、转嫁消费、请托说情,与管理服务对象串通骗取医保基金。

(三)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搞选择性执行,违规说情打招呼。对待管理服务对象亲疏有别、区别对待,提供特殊照顾或损害合法权益。

(四)利用工作中获得的内部信息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扩散尚未公开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谋取不当利益,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在管理服务对象之间从事有偿中介。违规参股经营、兼职取酬,个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职权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或向管理服务对象为他人或本人、家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擅自前往管理服务对象开展调研或者参加由其举办(赞助)的会议、论坛、讲座等活动。

(七)在交往活动中搞特权、耍大牌、当官老爷,向管理服务对象乱许诺、提不合理要求。

(八)漠视管理服务对象正当诉求、无视其困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庸懒散拖”,对管理服务对象执法简单粗暴、搞“一刀切”,随意设置和提高申请事项办理条件和要求,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管理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募捐以及没有实质内容的调研、督导等干扰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九)向管理服务对象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服务。“新官不理旧账”,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执行生效的各类合同、协议、决定等。

(十)其他损害亲清政商关系、有损党、国家和政府形象、政府工作人员作风形象的言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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